佰奥智能:佰奥智能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2024-12-26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 于
昆山佰奥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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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12 月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一、 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 2
二、 关于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 3
三、 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 4
四、 结论意见 ............................................................................................................. 5
签署页............................................................................................................................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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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昆山佰奥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昆山佰奥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
(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昆山佰奥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26 日在昆山市玉山镇龙华路 8 号昆山佰奥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 号楼
二楼会议室黄河厅召开的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
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2024 年 12 月 9 日,贵公司召开第四
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定于 2024 年 12 月 26 日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会。2024 年 12 月 10 日,贵公司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的通知》的公告。
上述会议通知中除载明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
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和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外,还包括了参加网络投票
的具体操作流程等内容。
经查,贵公司在本次股东会召开 15 天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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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贵公司本次股东会于 2024 年 12 月 26 日下午 15:00 在昆山市玉山镇龙
华路 8 号昆山佰奥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 号楼二楼会议室黄河厅如期召开,
会议由董事长肖朝蓬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与前述通知
披露一致。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贵公司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
东提供了网络形式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本次股东会通知的内容
一致。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师
认为: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出席
对象、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等相关事项,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
议议题等与会议公告一致,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 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4 名,所持股份数为 27,104,16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指截至股权登记日剔除
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量后的总股本,下同)的 42.8084%。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计 27 名,持有公司股份数为 1,382,123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2.1829%。经合并统计,通过现场参与表决及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共计
31 名,持有公司股份数共计 28,486,283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44.9914%。其中,
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含持股 5%)
的股东之外的股东 27 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持有公司股份数共计
1,382,123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2.1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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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
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2、 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三、 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审议通过
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取消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事项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8,441,48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8427%;
反对 44,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73%;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337,32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
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96.7586%;反对 44,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
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3.241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总数的 0%。
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程序进行计票及监票,并当
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
股东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会的
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贵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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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
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提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形
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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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昆山佰奥智能装备股份
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年 月 日出具,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负责人:潘明祥 经办律师:杨文轩
钱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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