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锦盛新材: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2024-05-15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897 号文《关于核准浙江锦盛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锦盛新材”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2,500 万
股,每股面值 1 元,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股本总额为 75,000,000 股,首次发
行后股本总额为 100,000,000 股。公司股票于 2020 年 7 月 1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持续督导期间为 2020 年 7 月 10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国投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证券”或“保荐机构”)担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机构的持续督导期已结束。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国投证券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
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
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主要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杨树浦路 168 号 38 层
 法定代表人            段文务

                                        1
 联系人              翟平平
 联系电话            021-55518309

    三、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300849
 注册地址            绍兴滨海新城沥海镇渔舟路 9 号
 主要办公地址        绍兴滨海新城沥海镇渔舟路 9 号
 法定代表人          阮荣涛
 实际控制人          阮荣涛、高丽君
 联系人              刘振毅
 联系电话            0575-81275923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20 年 6 月 29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0 年 7 月 10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公司股票于 2020 年 7 月 1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根据中国证监会《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国投证券作为锦盛新材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对锦盛新材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间为 2020
年 7 月 10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在持续督导期间,国投证券的主要工作包括:

    1、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持续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运行情况;

    2、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
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
联交易发表意见;

    4、督导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情况及募投项目的建设情况,并发表意
见;

    5、对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持续督导培训,督导发行人及
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切实履行其所做

                                          2
出的各项承诺;

    6、定期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交所报送现场检查报告及持续督导
定期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1、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实施地点

   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16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八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实施地点的议案》,并经 2021
年 9 月 1 日召开的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将“年增产 1,500
万套化妆品包装容器技改项目”下未投入的募集资金的用途变更为“年产 6,000
万套化妆品包装容器建设项目”,同时将实施地点变更为滨海新区[2021]G16(JB-
08-1-02-8)地块(坐落于浙江省绍兴市滨海新区沥海街道,东至渔东路,南至沧海
路,西至渔舟路,北至舜海路)。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保荐机构对该事项发表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上述核查意见已于 2021 年 8 月 17
日进行了公告。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
且募集资金专户已全部注销。

    2、关于股东减持承诺的履行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持续关注并督促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切实履行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

   2022 年度,公司存在股东违规减持情形,具体如下: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湖
州立溢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后更名为宁波立溢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
伙),以下简称“立溢投资”)于 2022 年 5 月 16 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
股份 3,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00%,减持均价为 8.88 元/股。立溢投资在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承诺“本企业在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
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
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为 13.99 元/股,
                                    3
2021 年 6 月公司进行权益分派(每 10 股派 2.5 元现金股利,每 10 股转增 5 股)
后,除权除息后发行价格为 9.16 元/股,立溢投资本次减持价格低于除权后发行价
格,违反了上述减持承诺。

   2022 年 5 月 20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出具《关于对湖州立溢
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2〕第 82 号),认定
立溢投资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8.6.1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7.4.1 条的规定,要求立溢投资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
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2022 年 6 月 2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关于对湖州立
溢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51 号),
认定立溢投资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证监会公告〔2017〕9 号)第三条规定,决定对立溢投资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
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并要求立溢投资认真吸取教训,加
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杜绝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针对上述违规减持行为,立溢投资表示将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
学习,严格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再次发生
此类违规行为,并已按规定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及时报送整改
报告。同时,公司亦加强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并再次要求各相关人员自身及其亲属
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及其所作出的承诺。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本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
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股票发行和上市的推
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4
     2、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
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
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保证了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发表专业意见。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
价

     1、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
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2、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出具
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应
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募
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披
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
且募集资金专户已全部注销。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5
(此页无正文,为《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法定代表人:



                      段文务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翟平平                    孙文乐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