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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美畅股份: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4-12-19  

                    杨凌美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杨凌美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
交易,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维护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
《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则
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违反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
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
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三)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
    (四)关联股东及董事回避的原则;
    (五)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第二章      关联交易和关联人


    第四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转移或可能转移
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
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它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本办法第七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
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六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述人士的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
括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
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公司关联法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
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办法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和披露


    第九条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为30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提供担
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为300万元以下,
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低于0.5%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
务资助除外),由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二)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万元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
提供财务资助除外),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
时披露;
    (三)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应当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四)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
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
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
围参见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
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且不
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
围参见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
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情
形);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
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的;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
法人或者自然人。
    第十二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
原则适用第九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
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按照第九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第十四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提供财务
资助或者委托理财。
    公司向关联方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按交易类型
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第九条的规定。
    已按照第九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列规定披露和履行审
议程序:
    (一)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
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
务;
    (二)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
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
易总量或者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第十七条   公司对日常关联交易进行预计应当区分交易对方、交易类型等分
别进行预计。
    若关联人数量众多,公司难以披露全部关联人信息的,在充分说明原因的情
况下可简化披露,其中预计与单一法人主体发生交易金额达到《股票上市规则》
规定披露标准的,应当单独列示预计交易金额及关联人信息,其他法人主体可以
同一控制为口径合并列示上述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对日常关联交易进行预计,在适用关于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
额的规定时,以同一控制下的各个关联人与公司实际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合计金
额与对应的预计总金额进行比较。
    非同一控制下的不同关联人与公司的关联交易金额不合并计算。
    第十九条 公司委托关联人销售公司生产或者经营的各种产品、商品,或者
受关联人委托代为销售其生产或者经营的各种产品、商品的,除采取买断式委托
方式的情形外,可以按照合同期内应支付或者收取的委托代理费为标准适用《股
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
审议和披露:
    1.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
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2. 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3.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薪酬。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按照第九条第(三)
项的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
方式);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
受担保和资助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
率标准;
    (五)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
产品和服务的。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执行


    第二十二条   所有需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方可执行的关联交易,董事会
和公司管理层应根据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决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关联交易协议在实施中需变更主要内容或终止的,应经原批准
机构批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
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改、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生效。




                                             杨凌美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