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63 证券简称:卡倍亿 公告编号:2024-050 债券代码:123238 债券简称:卡倍转 02 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召开时间:2024 年 5 月 10 日(星期五)10:00 2、 召开地点:浙江省宁海县桥头胡汶溪周工业区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 3、 召开方式:现场结合网络 4、 召集人:董事会 5、 主持人:董事长林光耀先生 6、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0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56,005,26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88,880,649 股的 63.011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 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55,602,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88,880,649 股的 1 62.558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402,96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88,880,649 股的 0.4534%。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434,51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88,880,649 股的 0.488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 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公司股份 31,5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88,880,649 股的 0.0355%;通过网 络投票的股东共 1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402,965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88,880,649 股的 0.4534%。 (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全体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 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55,974,4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50%;反对 30,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50%;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03,71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92.9116%;反对 30,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7.088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二)审议通过《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55,974,4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50%;反对 30,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50%;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03,71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92.9116%;反对 30,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 7.088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三)审议通过《2023 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 55,974,4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50%;反对 30,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50%;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03,71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92.9116%;反对 30,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7.088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四)审议通过《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55,974,4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50%;反对 30,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50%;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03,71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92.9116%;反对 30,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7.088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五)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5,974,1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45%;反对 3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55%;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03,41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92.8426%;反对 3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7.157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六)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5,974,4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50%;反对 30,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50%; 3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03,71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92.9116%;反对 30,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7.088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七)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5,974,4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50%;反对 30,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50%;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03,71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92.9116%;反对 30,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7.088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八)审议通过《关于确认董事 2023 年度薪酬及拟定 2024 年度薪酬方案的 议 案》 表决情况:同意 494,7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1391%;反对 30,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609%;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03,71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92.9116%;反对 30,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7.088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关联股东宁波新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50,400,000 股)、关联股东 林光耀(持有股份 3,192,000 股)、关联股东林光成(持有股份 663,000 股)、关 联股东林强(持有股份 660,000 股)、关联股东徐晓巧(持有股份 474,750 股)、 关联股东王凤(持有股份 90,000 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合计持有公司 股份 55,479,750 股,该等股份不计入本议案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 (九)审议通过《关于确认监事 2023 年度薪酬及拟定 2024 年度薪酬方案的 4 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5,974,4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50%;反对 30,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50%;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03,71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92.9116%;反对 30,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7.088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十)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4 年度银行综合授信暨担保额度预 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5,887,8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03%;反对 117,4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97%;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17,09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72.9770%;反对 117,41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27.023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5,974,4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50%;反对 30,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50%;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03,71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92.9116%;反对 30,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7.088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金晶、徐成珂 5 (三)结论性意见: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 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 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 年 5 月 10 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