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以及《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 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4 年 8 月 27 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宁波卡倍亿电气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 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9 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月 12 日(星期四)上午 10:00 在浙江省宁海县桥头胡汶溪周工业区宁波卡倍亿 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人,持有公司股份数 77,799,05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62.5229%。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系统取得的 网络表决结果显示,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66 人,持有公司 股份数 382,84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77%。据此,出席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3 人,持有公司股份数 78,181,899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8306%。以上股东均为截止 2024 年 9 月 6 日下午收 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66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382,84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77%。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审议《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审议《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审议《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5、审议《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6、审议《关于补选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 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符 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以记名投票表 决方式对公告的议案进行了表决,现场投票按《公司章程》和《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予以计票、监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网络投票时 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的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 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交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与会股东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8,161,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742% ; 反对 3,37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43%;弃权 16,820 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1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62,6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 94.7240%;反对 3,3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0.8826%;弃权 16,8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4.3934%。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 审议通过。 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8,161,72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742% ; 反对 3,37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43%;弃权 16,800 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1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62,67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 94.7293%;反对 3,3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0.8826%;弃权 16,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4.3882%。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 审议通过。 3、《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8,161,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742% ; 反对 3,37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43%;弃权 16,820 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1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62,6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 94.7240%;反对 3,3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0.8826%;弃权 16,8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4.3934%。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 审议通过。 4、《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8,161,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742% ; 反对 3,37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43%;弃权 16,820 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1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62,6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 94.7240%;反对 3,3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股份的 0.8826%;弃权 16,8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4.3934%。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 审议通过。 5、《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8,161,66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741% ; 反对 3,3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8826%;弃权 16,86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1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62,6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 94.7136%;反对 3,3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0.8826%;弃权 16,8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4.4038%。 6、《关于补选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8,173,94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898% ; 反对 1,99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25%;弃权 5,960 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7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74,8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 97.9235%;反对 1,9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0.5198%;弃权 5,9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5568%。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劳正中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丁宇宇 2024 年 9 月 12 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伦敦西雅图 新加坡海口长沙东京昆明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邮编:200120 电 话: (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网 址: http://www.allbright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