杰美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4-07-27
证券代码:300868 证券简称:杰美特
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七月
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摘要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权益解除限售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
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
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 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由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美特公
司或本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
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均不得转让、用于
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所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经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1,999,903 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
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2,800 万股的 1.56%;其中首次授予 1,619,800.00 股,
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12,800 万股的 1.265%,首次授予部分约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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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80.99%;预留 380,103.00 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
本总额 12,800 万股的 0.297%,预留部分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19.01%。
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
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
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计划草案公告时
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四、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为 9.50 元/股。在本
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派息、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
的授予价格和/或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做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109 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
励计划时在本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
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但不包括公司独
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激励计划
存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预留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后 12 个月内由董事会确定。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
并依据公司后续实际发展情况而定。
六、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
月。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约定比例分次解除限售,每次权益解除限售
以满足相应的解除限售条件为前提条件。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
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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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激励对象符合
《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
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一、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
召开董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进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公司不得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 60 日期限之内)。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预
留部分须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 12 个月内授出。
十二、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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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释义 ............................................................. 6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 8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 9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10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 ............................................ 12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 22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 25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 28
第九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 30
第十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 32
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 .......................................... 35
第十二章 附则 ..........................................................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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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释义项 释义内容
杰美特、本公司、上市
指 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
指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票激励计划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限 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
指
制性股票 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
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
激励对象 指 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
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
授予日 指
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所确定的、激励
授予价格 指
对象获得公司股份的价格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到激励对象获
有效期 指
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回购注销之日止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
限售期 指
票被禁止转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
解除限售期 指 象持有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
流通的期间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第一类限制性股
解除限售条件 指
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董事会 指 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指
员会
监事会 指 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股东大会 指 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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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
《自律监管指南》 指
第1号——业务办理》
《公司章程》 指 《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
《考核管理办法》 指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注:
1. 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
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 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
所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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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
和留住公司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
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
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
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日,本公司不存在其他正在执行的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核心技术人员、骨干员工等实行的股权激励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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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
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
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
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
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
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对本
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
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
集委托投票权。
四、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监事会应
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五、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
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安
排存在差异,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六、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
设定的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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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以上激励对象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
展有直接影响,符合本激励计划的目的。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
员,由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一)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109 人,包括: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上激励对象中,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
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
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二)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
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发表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
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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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并依
据公司后续实际发展情况而定。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
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二)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
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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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
普通股股票。
二、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1,999,903 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
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2,800 万股的 1.56%;其中首次授予 1,619,800.00 股,约占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12,800 万股的 1.265%,首次授予部分约占本次
授予权益总额的 80.99%;预留 380,103.00 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
额 12,800 万股的 0.297%,预留部分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19.01%。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
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本
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
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前,若公司发
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做相应的调整。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占本激励计划
获授的限制性 占本激励计划授予限
姓名 国籍 职务 公告日公司股
股票数量(股) 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
本总额的比例
董事会秘
周波 中国 80,000.00 4.00% 0.06%
书
何晓嫩 中国 财务总监 80,000.00 4.00% 0.06%
董事、副
邵先飞 中国 55,000.00 2.75% 0.04%
总经理
董事、副
张玉辉 中国 80,000.00 4.00% 0.06%
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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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1,324,800.00 66.24% 1.04%
(105 人)
预留部分 380,103.00 19.01% 0.297%
合计 1,999,903.00 100% 1.56%
注:
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
数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00%。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
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
2.董事会在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将激励对象放弃认购的限制性股票份额在激
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或直接调减或调整到预留部分,但调整后预留权益比例不得超过
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 20%。
3.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四、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一)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
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二)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
董事会向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
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
施本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等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
不计算在 60 日内。预留部分须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的 12 个月内授出。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
必须为交易日,且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
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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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
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获授前发生减持股票
行为且经核查后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则按照《证券法》中对短
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 6 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三)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
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若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于公司 2024 年第
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不含披露当天)授予,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
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即分别为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
36 个月;若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于公司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含披
露当天)授予,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
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
或偿还债务。
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
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但限售期内激励
对象因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份、配股股份、
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
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相同。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原则上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
性股票解除限售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对应的现
金分红由公司收回,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四)解除限售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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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
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40%
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30%
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30%
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若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于公司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不含披露
当天)授予,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即:
解除限售比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间
例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40%
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30%
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30%
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若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于公司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含披露当
天)授予,则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50%
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50%
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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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而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不得递
延至下期解除限售。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
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届时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进行回购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将一并回购。
(五)禁售期
本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
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为每股 9.50 元,即满足
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9.50 元的价格认购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的公司
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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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
格较高者:
1.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1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
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17.37 元的 50%,为每股 8.69 元;
2.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
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18.95 元的 50%,为每股 9.48 元。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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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摘要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分批
次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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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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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若激
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2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考核年度为 2024-2026 年三个会计年度,
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以 2023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于 12%
以 2023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于 24%
以 2023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6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于 36%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
据。
若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于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不含披露当
天)授予,则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业绩考核目标同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
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于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含披露当天)授予,
则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以 2023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于 24%
以 2023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6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于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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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
限售。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公司依据激
励对象的解除限售前一年的考核结果确认其解除限售比例。激励对象个人考核结
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分别对应考核结果如下
表所示:
个人考核结果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100% 80% 0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数量=个人
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数量×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激励对象按照当年实际解除
限售数量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考核当年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递延
至下一年度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五)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
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该指标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
有能力,行业地位及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也是反映企业成长
性的有效指标,不断增加的营业收入,是企业生存的基础和发展的条件。经过合
理预测并兼顾本计划的激励作用,以 2023 年业绩为基数,2024 年至 2026 年营
业收入增长率分别不低于 12%、24%、36%。公司为本计划设定了具有一定科学合
理性的考核指标,有利于促使激励对象为实现业绩考核指标而努力拼搏、充分调
动激励对象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促使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还对激励对象个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
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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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对象考核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
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
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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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的生效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
(二)公司董事会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
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
解除限售、回购注销等工作。
(三)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对本激励计划出
具法律意见书。
(四)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
东大会前,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
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
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五)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
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
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
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六)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
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
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解除限售、回购注销等工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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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
议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关系。
(二)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董事会应当就股
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监事会应
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
法律意见书。
(三)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
意见。
(四)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监事会
(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五)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在 60 日内按照相关规
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 60 日
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
未完成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失效,且终止激励计划后的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
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
内明确,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六)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
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一)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
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监事会应当同时发
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
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相应数量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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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
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
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派息
等原因导致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
(三)公司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
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
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五、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
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三)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四)本激励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
《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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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
票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
数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
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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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
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
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
授予价格的议案(因上述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
的,除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外,必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聘请律师
事务所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
司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
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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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
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
售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
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一)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份的情况确认“银行存款”“库存股”和“资本
公积”;同时,就回购义务确认负债(作收购库存股处理)。
(二)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
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三)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
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则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并根据具体情况按照会
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四)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
价值-授予价格,其中,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为授予日收盘价。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1,619,800.00 股,按照草案公布前一
交易日的收盘数据预测算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预计首次授予的权益费用总额
为 1,278.02 万元,该等费用总额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将在本激励计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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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且在经营性损益列支。
假设公司 2024 年 8 月首次授予,且首次授予的全部激励对象均符合本激励
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且在各解除限售期内全部解除限售,则 2024 年-2027
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如下:
需摊销的总费用 2024 年 2025 年 2026 年 2027 年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1,278.02 276.90 660.31 255.60 85.20
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会计成本除了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
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以会计
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2.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上述测算部分不包含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预留部分授予时将产生额外的股
份支付费用。预留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
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不会影响公司经
营活动现金流,同时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若考
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
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
带来的费用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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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
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
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二)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
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三)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
义务。
(四)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
解除限售。但若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五)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法规、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
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
批准,公司可以回购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情节严重的,公司还
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六)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
税及其它税费。
(七)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构成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
司与激励对象仍应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确定劳动或聘用关系。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一)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
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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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合法自筹资金。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
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四)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
及其它税费。
(五)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
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原则上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
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对
应的现金分红由公司收回,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六)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
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
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七)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
议后,公司应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
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八)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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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对激励对象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不做变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但未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公司仍然存续。
(三)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股东大会决定本计划是否作出相应
变更或调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且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且公司不再存续。
(四)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
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统一回购处理;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返还其已获
授权益。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五)公司因经营环境或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若继续实施本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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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可提前终止本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按授予价格回购。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激励
对象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做变更,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
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或在公司下属分、控股子公司
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解
除限售;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法规、违反职业道德、
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违反公序良俗等行为损害公司
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
或聘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
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离职前需缴纳完毕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三)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到期不续签劳动合同、退休而离职或与
公司解除聘用/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
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离职或解除劳动/聘用关系前激励对象需要
向公司支付完毕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四)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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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可按
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解除限售,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
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其他解除限售条件仍然有效。激励对象
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解除
限售时先行支付当期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2.当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激励对象
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五)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当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时,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
承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并按照激励对象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解除
限售;董事会可以决定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继承人在继承
前需向公司支付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解除限售时
先行支付当期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2.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身故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继承人以激励
对象遗产支付完毕已解除限售部分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六)本激励计划未规定的其它情况由公司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的
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情况,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
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
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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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
一、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限制性股票的,除本计划另有约定外,回购价格
为授予价格。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
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数量做
相应的调整。
二、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n 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
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缩股
P=P0÷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n 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 1 股股票缩为 n 股股票)。
3.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
票回购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
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4.派息
P=P0-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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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
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不做调整。
三、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
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
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不做调整。
四、回购价格和数量的调整程序
1.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
价格与数量,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价格与数量后,应及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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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及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
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五、回购注销的程序
公司应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并及时公告。
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回购该等限制性股
票,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公司应将回购款
项支付给激励对象并于登记结算公司完成相应股份的过户手续;在过户完成后的
合理时间内,公司应注销该部分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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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需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三、本激励计划中的有关条款,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相冲突,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度执行。本激
励计划中未明确规定的,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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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2024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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