杰美特: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2024-07-27
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深圳市杰美特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及其
摘要相关事项进行了仔细阅读和审核,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本激励计划的制定、审议程序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
情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
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符合《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
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后,将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者安排。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
的分配机制,使员工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有利于提升员工积极性与创造力,
从而提升公司生产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司的长期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
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4 年 7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