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阳科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1-0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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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天阳科技”)的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 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
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 及的相
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 需的相
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 意见书
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 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 依法对
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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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3 年 12 月 22 日,公司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3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
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码:2023-105 号),
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召集人、会 议审议
的事项及会议召开的方式,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会议,并可委托代理人 出席和
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办法,告知了会议 联系电
话和联系人姓名。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 2024 年 1
月 8 日 14:00 在北京市朝阳区望京 SOHO 塔二 B 座 22 层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 月 8 日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 月 8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
点与前述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 表人数
4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73,059,76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42.7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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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参 加本次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2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33,6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25%。
(二) 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其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 事、高
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及其他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 议案进
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 投票的
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 审议通过《关于增加经营范围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 意 股 数 173,393,364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
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二)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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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 意 股 数 173,393,364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
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天阳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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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高森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田博文
2024 年 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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