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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阳科技: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4年1月)2024-01-13  

                    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
维护公司与关联人的合法利益,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
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
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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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八)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法人是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本条第(一)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
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五条 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
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
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
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
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
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制度第四条 或者第五条 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四条 或者第五条 规定的情形之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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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关联人回避的原则;
   (三)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不能偏离市场独立
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
   (四)书面协议的原则,关联交易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
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损害公司利益,必
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
   第八条 公司的资产属于公司所有。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
方通过关联交易违规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二章 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和管理


   第九条 关联交易价格是指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所涉及之商品
或劳务的交易价格。
   第十条 定价原则和定价方法
   (一)关联交易的定价主要遵循市场价格的原则;如果没有市场价格,按照
成本加成定价;如果既没有市场价格,也不适合采用成本加成价的,按照协议价
定价;
   (二)市场价:以市场价为准确定商品或劳务的价格及费率;
   (三)成本加成价:在交易的商品或劳务的成本基础上加一定合理利润确定
交易价格及费率;
   (四)协议价: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价格及费率。
    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在相关的关联交易
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十一条 关联交易价格的管理
   (一)交易双方应依据关联交易协议中约定的价格和实际交易数量计算交
易价款,按关联交易协议中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支付。
   (二)董事会或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价格变动有异议的,可以聘请独立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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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顾问对关联交易价格变动的公允性出具意见。
    (三)公司其他不可避免之临时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价格在确定之前,应
将有关定价依据报董事会审核。董事会或二分一以上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定价原
则和价格发表否定意见的,公司应暂停该关联交易,在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该关
联交易的公允性发表肯定意见后进行该项关联交易。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审议和程序


   第十二条 未达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关联交易,由总经理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
财务资助除外)金额在人民币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
以上的关联交易,需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还
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但与日
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第十五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提供财务
资助或者委托理财。
   第十六条 公司向关联方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
按交易类型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本制度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
    已经按照本制度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
计计算范围。
   第十七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八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
原则适用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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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
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经按照本制度第十三条 或者第十四条 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
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九条 达到本制度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规定标准的关联交易,应当经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属于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二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列规定披露和履行审
议程序:
   (一)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
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
务;
   (二)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
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
易总量或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考市场价格的,公司在按照前条规定履
行披露义务时,应当同时披露实际交易价格、市场价格及其确定方法、两种价格
存在差异的原因。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按照本制度第十四条
的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
方式);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
受担保和资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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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
率标准;
   (五)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
产品和服务的。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
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
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薪酬;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回避程序


   第二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
围参见本制度第五条 第(四)项的规定);
   (六)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
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情
形);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
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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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
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第二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
序如下:
   (一)在股东大会审议前,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知情股
东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关联股东回避申请;
   (二)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股东的争议时,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决定该股
东是否属关联股东,并决定其是否回避;
   (三)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后,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
   第二十六条 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且未达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议案,由董事
会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进行审查。被认定为关联交易的议案,董事会应在会
议通知及公告中予以注明。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
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
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
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
参见本制度第五条 第(四)项的规定);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
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五条 第(四)项的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
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二十八条 关联董事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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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联董事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知情董事有权要求其回避;
   (二)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董事的争议时,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决议
决定该董事是否属关联董事,并决定其是否回避;
   (三)关联董事不得参与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
   (四)关联交易事项由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按《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表决。
   第二十九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
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
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报告其关联关系的
性质和程度。
    除非关联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会在不将其
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与表决该事项,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撤销该合同、
交易事项或者相关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第三十条 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书
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安
排与其有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视为作了本章前条所规定
的披露。


                       第五章    关联交易合同的执行


   第三十一条 经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交易,董事会和公司经理层应根据股东
大会的决定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的关联交易,公司经理层应根据董事会的
决定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经公司总经理批准执行的关联交易,由公司相关部门负责实施。
   第三十四条 经批准的关联交易合同在实施中需变更主要内容或提前终止的,
应经原批准机构同意。




                                第六章   附 则


                                    8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
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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