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阳科技: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1月)2024-01-13
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人员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本工作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提名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的规定的,该项决议无效;提名委员会
决策程序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的,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撤销该
项决议。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主
任委员(召集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
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
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
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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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职责。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在董事会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
可以审议终止提名委员会委员资格。提名委员会人数不足时,需根据上述第三条
至第五条 规定补足。
第八条 委员中的独立董事因触及相关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
致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工作细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
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
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经营管理层
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三)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
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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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遴选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
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提名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候选人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予以搁置或不予表决。
对于公司总经理提名并由董事会聘任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等高级管理人员人选,提名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审查并向总经理提出建议,经总经理确定拟聘人选后,
再提请董事会进行审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需要召开会议。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
会主任委员(召集人)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联名可提议召开会议,并于会
议前三天以电子邮件、传真、邮寄或专人送达等形式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
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主
任委员(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
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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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未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规定的合法程序,
不得对已生效的提名委员会决议作任何修改或变更。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
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
人。每一名委员只接受一名委员的委托,每一名委员只能向一名委员进行授权委
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
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会议。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
适当履行其职责,董事会可以罢免其职务。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
或投票表决;紧急情况下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会议可以采取视频、电话、传真、
电子邮件或书面传签等通讯方式召开、表决并做出决议。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有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会议日期、时间、
地点、主持人、参加人、会议议程、各发言人对每一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每一
事项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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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
委员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委员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
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低于 10 年。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如出现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有关人员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公司章程》及有关保密协议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
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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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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