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天阳科技: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1月)2024-01-13  

                   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能力,实现对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
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董事会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
"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
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
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
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两名,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
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
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
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
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
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连选可以连任。
    任期内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其审计委员会委员资格,
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条 至第六条 规定补足委员人数。除非出现《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本细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审计委
员会委员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禁止性
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
形;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
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审
计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
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委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
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委员。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中的独立董事因触及相关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
解除职务导致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工作细则或者《公司章程》
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
六十日内完成补选,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
日。。
    第十一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
会委员。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
议组织等工作。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
并提出建议。
    第十四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
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
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
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
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
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
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
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
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
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
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监督审计活动。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审计委员会
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九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财务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投资项目、交易事项包括关联交易的审计报告、独立财务顾
问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其他有关报告;
    (六)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内部审计制度等制度;
    (七)其他相关事宜资料。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
书面议案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的重大投资项目、
交易事项包括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的规定;
    (四)公司内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审计委员会从事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
    (六)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七)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一条 在公司年度报告编与披露过程中,审计委员会应当与公司聘请
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督促会计师事务
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
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三
日以电子邮件、传真、邮寄或专人送达等形式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主任
委员(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
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二十三条 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
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
权。每一名委员只接受一名委员的委托,每一名委员只能向一名委员进行授权委
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
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六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
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会议。审计委员会关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
能适当履行其职责,董事会可以罢免其职务。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计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
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公司监事、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
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
或投票表决;紧急情况下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会议可以采取视频、电话、传真、
电子邮件或书面传签等通讯方式召开、表决并做出决议。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的规则,即
全部议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
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
委员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委员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
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限不低于 10 年。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应披露委员会过去一年的工作内
容,包括会议召开情况和决议情况等。
    第三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如出现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有关人员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公司章程》及有关保密协议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订时亦同。
    第三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
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