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天阳科技”)的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 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 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 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 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 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 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4 年 4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 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2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 《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码:2024-058 号),前述会议 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召集人、会议审议的事项及 会议召开的方式,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会议,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 权,以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办法,告知了会议联系电话和联系 人姓名。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 2024 年 5 月 13 日 14:00 在北京市朝阳区望京 SOHO 塔二 B 座 22 层召开;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3 日 9:15-9:25、9:30- 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3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 间、地点与前述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数 4 人 , 代 表 公 司 有 表决 权 的 股 份 数 为 152,759,764 股 , 占 公 司股 份 总 数 的 37.7716%。 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基于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参加本次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6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32,115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821%。 (二) 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其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及其他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 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 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 审议通过《关于〈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 意 股 数 153,071,079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864%;反对股数 14,4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4%; 弃 权 股 数 6,34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041%。 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二) 审议通过《关于〈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 同 意 股 数 153,071,079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864%;反对股数 14,4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4%; 弃 权 股 数 6,34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041%。 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三) 审议通过《关于〈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 意 股 数 153,071,079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864%;反对股数 14,4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4%; 弃 权 股 数 6,34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041%。 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四) 审议通过《关于〈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 意 股 数 153,012,539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482%;反对股数 7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7%; 弃 权 股 数 6,34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041%。 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五)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 意 股 数 153,012,539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482%;反对股数 7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7%; 弃 权 股 数 6,34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0.0041%。 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六)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 2024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 意 股 数 153,012,539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482%;反对股数 7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7%; 弃 权 股 数 6,34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041%。 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七)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 2024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 意 股 数 153,012,539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482%;反对股数 7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7%; 弃 权 股 数 6,34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041%。 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八) 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 意 股 数 152,825,904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8263%;反对股数 259,6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96%; 弃 权 股 数 6,34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041%。 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九) 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 同 意 股 数 153,071,079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864%;反对股数 14,4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4%; 弃 权 股 数 6,34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041%。 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十) 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 意 股 数 153,012,539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482%;反对股数 14,4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4%;弃权股数 64,88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4%。 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十一)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 意 股 数 153,071,079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864%;反对股数 14,4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4%; 弃 权 股 数 6,34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041%。 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十二)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 意 股 数 152,767,364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7880%;反对股数 259,6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0.1696%;弃权股数 64,88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4%。 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十三)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 意 股 数 152,767,364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7880%;反对股数 259,6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96%;弃权股数 64,88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4%。 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天阳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高森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田博文 2024 年 5 月 13 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邮编:200120 电 话: (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网 址: http://www.allbright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