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72 证券简称:天阳科技 公告编号:2024-121 债券代码:123184 债券简称:天阳转债 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2月27日(星期五)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4年12月27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27日9:15—15:00期 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望京SOHO塔二B座22层。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欧阳建平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09 人,代表股份 152,445,881 股,占上市公司 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33.291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149,859,764 股,占上市公司有 表决权总股份的 32.726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05 人,代表股份 2,586,117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 总股份的 0.564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07 人,代表股份 24,589,910 股,占上市公 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5.370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22,003,793 股,占上市公司 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4.8052%。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05 人,代表股份 2,586,117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 决权总股份的 0.5648%。 2、公司董事、监事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部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具 体内容如下: 1、逐项审议通过《关于第二期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1.01 回购股份的目的及用途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2,401,0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06%; 反对 3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1%;弃权 12,7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545,0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75%;反对 3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05%;弃权 12,7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20%。 本子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 上表决通过,本子议案获得通过。 1.02 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2,372,5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19%; 反对 3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2%;弃权 39,4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6,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25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516,5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16%;反对 3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79%;弃权 39,4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6,7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06%。 本子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 上表决通过,本子议案获得通过。 1.03 回购股份的方式及价格区间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2,399,1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93%; 反对 3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3%;弃权 12,7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543,1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98%;反对 3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83%;弃权 12,7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20%。 本子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 上表决通过,本子议案获得通过。 1.04 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资金总额、数量及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2,398,4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89%; 反对 3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2%;弃权 13,5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8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542,4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69%;反对 3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79%;弃权 13,5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52%。 本子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 上表决通过,本子议案获得通过。 1.05 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2,400,2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00%; 反对 3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1%;弃权 13,5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8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544,2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42%;反对 3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05%;弃权 13,5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52%。 本子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 上表决通过,本子议案获得通过。 1.06 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2,398,3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88%; 反对 3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3%;弃权 13,5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8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542,3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65%;反对 3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83%;弃权 13,5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52%。 本子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 上表决通过,本子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第二期回购相关事项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2,397,9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85%; 反对 3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2%;弃权 14,0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9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541,9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49%;反对 3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79%;弃权 14,0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73%。 本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拟续聘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2,378,6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59%; 反对 50,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9%;弃权 17,1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522,6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66%;反对 50,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37%;弃权 17,1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97%。 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姓名:高森传、田博文。 3、结论意见:天阳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五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