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77 证券简称:金春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0 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上市公司回购股份事宜的相关规定,上 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 公司总股本 120,000,000 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股份 2,995,809 股,故公司此 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17,004,191 股。 一、会议召开情况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5 月 10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0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0 日上午 9:15—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滁州市琅琊经济开发区南京北路 218 号公司综合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互联网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杨如新先生。 1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上市公司回购股份事宜的相关规定,上市公 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 总股本 120,000,000 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股份 2,995,809 股,故公司此次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17,004,191 股。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70,992,46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675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65,611,76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076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5,380,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98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8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0,467,96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46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5,087,265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479%。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6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5,380,70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987%。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律师列席了 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0,942,7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00%;反对 49,7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418,26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252%;反对 49,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74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0,880,7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427%;反对 111,7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7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356,26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329%;反对 111,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67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了《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0,888,7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539%;反对 41,7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87%;弃权 62,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7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364,26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094%;反对 41,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984%;弃权 62,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3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923%。 4、审议通过了《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0,888,7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539%;反对 103,7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6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364,26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094%;反对 103,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90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0,888,7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539%;反对 103,7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6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364,26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094%;反对 103,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90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审议通过了《2023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0,880,7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427%;反对 49,7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00%;弃权 62,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7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4 同意 10,356,26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329%;反对 49,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748%;弃权 62,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923%。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续聘 2024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0,880,7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427%;反对 49,7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00%;弃权 62,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7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356,26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329%;反对 49,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748%;弃权 62,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923%。 8、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0,880,7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427%;反对 49,7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00%;弃权 62,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7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356,26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329%;反对 49,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748%;弃权 62,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923%。 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0,880,7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427%;反对 49,7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00%;弃权 62,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7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356,26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329%;反对 49,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748%;弃权 62,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92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陈家伟、杨军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 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金春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一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