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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叶股份:关于大叶转债开始转股的提示性公告2024-01-17  

证券代码:300879              证券简称:大叶股份           公告编号:2024-001
债券代码:123205              债券简称:大叶转债



                   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大叶转债开始转股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证券代码:300879 证券简称:大叶股份
    2、债券代码:123205 债券简称:大叶转债
    3、转股价格:人民币 20.01 元/股
    4、转股期限:2024 年 1 月 22 日至 2029 年 7 月 16 日
    5、转股股份来源:新增股份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基本情况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
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44 号)同意注册,宁
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叶股份”)于 2023 年 7 月 17 日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 4,760,312 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
民币 476,031,200.00 元,扣除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费用合计人民币 11,915,600 元后,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65,031,200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天健验〔2023〕381 号”《验证报告》。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情况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
47,603.12 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 2023 年 8 月 8 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
“大叶转债”,债券代码“123205”。


                                       1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限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2023 年 7 月 21
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24 年 1 月 22 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2029
年 7 月 16 日)止。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公
司股东。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条款
    (一)发行规模:本次发行可转债总额为 47,603.12 万元人民币,共计 4,760,312
张。
    (二)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
面值发行。
    (三)债券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存续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 6 年,即 2023
年 7 月 17 日至 2029 年 7 月 16 日。
    (四)票面利率:第一年 0.20%,第二年 0.40%,第三年 0.60%,第四年 1.70%,
第五年 2.80%,第六年 3.50%。
    (五)转股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2023 年 7
月 21 日,即募集资金划至发行人账户之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本次可
转债到期日止,即 2024 年 1 月 22 日至 2029 年 7 月 16 日止(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或
非交易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
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公司股东。
    (六)转股价格:当前公司可转债的转股价格为 20.01 元/股。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申报的有关事项
    (一)转股申报程序
    1、转股申报应按照深交所的有关规定,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以报盘方式进行。
    2、持有人可以将自己账户内的“大叶转债”全部或部分申请转为公司股票,具
体转股操作建议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申报前咨询开户证券公司。
    3、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最小申报单位为 1 张,1 张为 100 元面额,转换成股份
的最小单位为 1 股;同一交易日内多次申报转股的,将合并计算转股数量。可转换
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为整数股,即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
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其中:Q 指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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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数量;V 为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P
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债余额,公司将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
内以现金兑付该可转债余额及该余额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4、可转债买卖申报优先于转股申报,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数额大于
其实际拥有的可转债数额的,按其实际拥有的数额进行转股,申请剩余部分予以取
消。
   (二)转股申报时间
   持有人可在转股期内(即 2024 年 1 月 22 日起至 2029 年 7 月 16 日止)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日的正常交易时间申报转股,但下述时间除外:
       1、根据《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相关规定,停止转股的期间;
       2、公司股票停牌时间;
       3、按有关规定,公司申请停止转股的期间。
       (三)可转债的冻结及注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对转股申请确认有效后,将记减(冻
结并注销)可转债持有人的可转债余额,同时记增可转债持有人相应的股份数额,
完成变更登记。
       (四)可转债转股新增股份的上市交易和所享有的权益
       当日买进的可转债当日可申请转股。可转债转股新增股份,可于转股申报后次
一交易日上市流通。可转债转股新增股份享有与原股份同等的权益。
       (五)转股过程中的有关税费
       可转债转股过程中如有发生有关税费,由纳税义务人自行负担。
       (六)转换年度利息的归属
       本次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所有未转股的可转债本金
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
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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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
息
     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
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
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
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个交易日,
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
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不享受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
度的利息;
     (4)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
     四、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的确定、调整及修正
     (一)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和当前转股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 20.01 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
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
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
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
办法》,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转股价格不向上修正。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
票交易总量。
     公司当前可转债的转股价格仍为 20.01 元/股,截止公告日,公司可转债转股价


                                     4
格未有调整情况。
    (二)转股价格的调整及计算方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将按下
述公式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 为该次增发新股
率或配股率,A 为该次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 为该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 为调
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
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
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东利益所必需的股份回购除外)、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
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
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
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
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
订。
    (三)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条件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
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


                                     5
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该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的股
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日前的交易日
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
和收盘价格计算。
    (2)修正程序
    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
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
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
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
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五、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股份来源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使用新增股份转股。
    六、可转换公司债券赎回条款
    (一)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
113%(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二)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
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1、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 A 股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 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被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6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
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等引起公司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
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
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七、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条款
    (一)有条件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70%,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
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
(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
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
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
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
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
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
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
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
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
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
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
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
的,不能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上述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7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
头不算尾)。
    八、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后的股利分配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
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东)
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九、其他事项
   投资者如需了解“大叶转债”的其他相关内容,请查阅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27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
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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