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迦南智能:北京雍行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迦南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3-25  

      北京雍行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迦南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雍行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迦南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迦南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修订)》(下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公告〔2022〕13 号,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2023 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司法部令第 233 号,
下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迦
南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雍行律师事
务所(下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宁波迦南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迦南智能)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
性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下称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
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
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和《股东大会规则》第
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
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 2024 年 3 月 7 日召开的迦南智能第三届董事会第
九次会议决定召集。2024 年 3 月 8 日,迦南智能董事会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宁波迦南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和《宁波迦南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
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会议的投票方式、有权出席股东的股
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公告列
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3 月 25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在浙江省
慈溪市开源路 315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章恩友先生主持。
    迦 南 智 能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和 深 圳 证 券交 易 所 互 联网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3 月 25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3 月 25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迦南智能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已对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
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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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出席现场会议
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如下: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08,022,800 股,占迦南智能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6280%。
    (2)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
大会投票的股东共计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5,900 股,占迦南智能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82%。
    前述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8 人,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 108,038,700 股,占迦南智能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6362%。
    2、迦南智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以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
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迦南智能已公告的会议通知所列 出的议
案,并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会议履行了全部议
程并以书面方式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网络投票按
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全部结
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表决情况如下:
    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108,034,600 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962%;反对股份 4,100 股,反对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8%;弃权股份 0 股,弃权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3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经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议案获得通过。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4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雍行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迦南智能电气股份有 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雍行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陈光耀




                                 经办律师:
                                                     李莎慧




                                                     杨一鸣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