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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德鑫泰:盛德鑫泰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4-01-1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等法律、
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 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
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 及的相
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 需的相
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 意见书
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 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 依法对
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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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3 年 12 月 29 日,公司
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 2023 年 12 月 30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
登《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
间、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以及 参加网
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予以公告。前述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
开日期均已达 15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 月 16 日下午 13:30 在江苏省常州市钟
楼区邹区镇工业大道工业路 48-1 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
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周文庆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股东通 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 月 16 日上午 9:15-
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 月 16 日上午 9:15 至 2024 年 1 月 16 日下午 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
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 股东共
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80,857,000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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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5064.%,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 托书及
股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名,
均为截至 2024 年 1 月 10 日下午 15:00 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80,850,1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3.5001%。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 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
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9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63%。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 机构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3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2,097,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064%。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 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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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
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及提出临时议案
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 议案进
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 投票的
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0,850,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15%;反对 6,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 权股 份 总 数 的
0.008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090,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10%;反对 6,9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90%;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2、审议《关于制定及修订部分公司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0,850,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15%;反对 6,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 权股 份 总 数 的
0.008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090,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10%;反对 6,9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90%;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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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审议《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0,850,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15%;反对 6,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 权股 份 总 数 的
0.008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090,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10%;反对 6,9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90%;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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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蒋尧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陈晓曼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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