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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谱尼测试: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公告2024-01-26  

 证券代码:300887          证券简称: 谱尼测试        公告编号: 2024-003


                    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治理
                               相关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25 日
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和
《关于修订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本次修订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原因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年修订)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上市公
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对相关制度进行了修订。


      二、本次修订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情况

序号            制度名称             是否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备注
  1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是               修订

  2           董事会议事规则                     是               修订

  3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是               修订

  4       关联交易管理和决策制度                 是               修订

  5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规则                  否               修订

  6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规则                  否               修订
  7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规则                  否               修订

  8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否               修订



                                                                     —1—
  9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否                    修订
 10            回购股份管理制度                     是                    修订


      上述制度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第1、2、3、4
、10项制度的修订尚需提交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上述相关制度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
关内容,敬请投资者注意查阅。


      三、《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年修订)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等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和完善
。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章程》修订前                     《公司章程》修订后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第四十六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馈意见。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八十一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第八十一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单独或者合并持股 3%以上的股
                                             (一)单独或者合并持股 3%以上的股东
东、董事会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的提名
                                          、董事会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的提名议
议案;单独或者合并持股 3%以上的股东、
                                          案;单独或者合并持股 3%以上的股东、监事
监事会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监事的提名议案
                                          会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监事的提名议案。
。




                                                                               —2—
   (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       (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民主选举产生。                           民主选举产生。
    (三)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          (三)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提名。                 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提名。依法设立的投资
                                         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
                                         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提名人不得提名与
                                         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
                                         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
                                         候选人。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〇五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
                                            第一百〇五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
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不得与
                                         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不得与其
其所受聘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存在可能妨碍其
                                         所受聘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存在可能妨碍其进
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独立董事应当按
                                         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法
照相关法律和本章程的要求独立履行职责,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
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
                                         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
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
                                         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
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公
                                         作用,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
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依法履职。
                                         合法权益。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
     独立董事应当依法履行董事义务,充
                                         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
分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和董事会议题内容
                                         者个人的影响。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依法履
,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关注中
                                         职。
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护。
                                            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
   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
                                         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事应当主动
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事应当
                                         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一百〇六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        第一百〇六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
下列基本条件:                           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       (二)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
悉相关法律、规章及规则;                 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3—
     (三)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独立性;              (三)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四)具备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            (四)具备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
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
                                            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条件。
     第一百〇八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           第一百〇八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
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      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
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      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
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意的情况进行说明。上市公司应当对独立董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   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会成员低于法定或本章程规定最低人数的,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
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定或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      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
务。                                        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
                                            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
                                            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
                                            选。

               第三节 董事会                                第三节 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上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上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
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
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      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      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4—
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的运作。                                  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
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    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
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    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
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
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    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
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    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
任意公积金。                              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
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   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
,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                                        ,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
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    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
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    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
事项。                                    限制定具体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
                                          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
                                          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及自身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
实际情况,拟定利润分配政策、决策监督和    润分配政策,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股票相
披露程序如下:                            结合及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
一、公司拟定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其中,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稳定增长股利。
……                                      一、公司拟定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四)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
                                          (四)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5—
   公司经营所得利润首先满足公司经营的       公司经营所得利润首先满足公司经营的
需要,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   需要,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
符合利润分配原则和分配条件的前提下,公   符合利润分配原则和分配条件的前提下,公
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董事会   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可
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   以进行中期分红。中期分红可由公司董事会
利润分配并经股东大会表决。               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并提交公司
(五)利润分配计划                       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1.公司利润分配方式以现金分红为主,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
根据公司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的实际情况,以   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
及年度的盈利情况、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
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   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合理的前提下,可以考虑进行股票股利分配   。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
。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五)利润分配计划
   2.公司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       1.公司利润分配方式以现金分红为主,
挥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   根据公司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的实际情况,以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以下情况   及年度的盈利情况、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
,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    合理的前提下,可以考虑进行股票股利分配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       2.公司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挥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和投资者回报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    安排等因素,区分以下情况,提出差异化的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现金分红政策: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80%;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
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3.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在保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40%;
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
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考虑,并且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全体股东整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20%;



                                                                            —6—
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本章程规定之现金分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采用    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
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4.在满足公司正常经营资金需求、符合        3.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在保
利润分配原则和分配条件前提下,公司每年    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
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合并报表    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考虑,并且
口径下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可供分配    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全体股东整
利润的10%,且公司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     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本章程规定之现金分
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供    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采用
分配利润的30%。具体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     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
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    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出预案。                                       4.在满足公司正常经营资金需求、符合
     二、利润分配的决策和监督程序         利润分配原则和分配条件前提下,公司每年
     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   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合并报表
况、资金需求,合理提出利润分配建议和预    口径下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可供分配
案。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预案论证过程中    利润的10%,且公司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
,需要与独立董事、监事充分讨论,并通过    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供分
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在考虑对    配利润的30%。具体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
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    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
成利润分配预案。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    案。
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           5.当公司出现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
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并发表    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
明确独立意见;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时,    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当年实现的归属于母
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同意。经董事会、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负数,当年经营性现金
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流为负等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                                        。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意见提出分        二、利润分配的决策和监督程序
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预案时,要详   况、资金需求,合理提出利润分配建议和预
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    案。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预案论证过程中
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内容,并形    ,需要与独立董事、监事充分讨论,并通过
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在考虑对
     公司应切实保障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   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
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    成利润分配预案。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



                                                                               —7—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   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监事
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   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
保护机构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   表决同意。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
上的投票权。                             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
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计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   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
行监督。若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分红条件,   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
但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司   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应详细说明原因,还应说明未用于分红的资   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   披露。
事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对原因、未用于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预案时,要详
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审议   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
并发表意见,并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   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内容,并形
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公司在年度报告期内   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有能力分红但分红水平较低或公司存在高比      公司应切实保障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
例现金分红的,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
。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
票等方式,同时可以通过征集股东投票权的   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
方式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表决。               保护机构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对每年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    上的投票权。
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
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   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计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
电话、传真、邮件、公司网站、互动平台等   行监督。若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分红条件,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   但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司
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应详细说明原因,还应说明未用于分红的资
   公司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股利分配的,    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监事会应对
不得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   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
债券或向原股东配售股份。                 使用计划审议并发表意见,并就相关政策、
   公司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    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在召开
,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   股东大会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
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同时可以通过征集股东投票权的方式方便
   三、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程序        中小股东参与表决。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属于董事会和股       股东大会对每年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
东大会的很重要决策事项。公司利润分配政   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
策不得随意调整而降低对股东的回报水平,   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



                                                                            —8—
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的利    电话、传真、邮件、公司网站、互动平台等
润分配政策颁布新的规定或公司外部经营环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
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    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分红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         公司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股利分配的,
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严格履行决策程序    不得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
。                                        债券或向原股东配售股份。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若需要发生变动,应        公司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
当由董事会拟定变动方案,经独立董事同意    ,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
并发表明确独立意见,然后分别提交董事会    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和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后         三、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程序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调整后的利润分配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属于董事会和股
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东大会的很重要决策事项。公司利润分配政
有关规定。同时就此议案公司必须根据证券    策不得随意调整而降低对股东的回报水平,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公    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的利
众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润分配政策颁布新的规定或公司外部经营环
     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相关的   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
事项的,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分红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
提供便利,并经持有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    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严格履行决策程序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四、利润分配的披露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若需要发生变动,应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   当由董事会拟定变动方案,然后分别提交董
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    事会和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
行专项说明: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调整后的利润
     (一)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件的有关规定。同时就此议案公司必须根据
     (二)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
;                                        为公众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三)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相关的
;                                        事项的,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四)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   提供便利,并经持有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
应有的作用;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        四、利润分配的披露
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
了充分保护等。                            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
                                          项说明:



                                                                                —9—
     公司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        (一)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   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二)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
                                               (三)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
                                               (四)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
                                          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
                                          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五)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
                                          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
                                          了充分保护等。
                                               公司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
                                          ,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
                                          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注:上述修订中,因删减和新增部分条款,《公司章程》中原条款序号、目录已同步进行相应
调整。

    除以上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不变,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公司章程》全文,敬请投
资者注意查阅。
    此次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公 司管理层或其授权代表办理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
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特此公告。


                                                      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 年 1 月 25 日




                                                                              —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