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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谱尼测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4-01-26  

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二零二四年一月
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2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4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权............................................................................................... 6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义务............................................................................................... 9

第六章 附则.................................................................................................................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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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对内部董事和经理层的约束和激
励,保护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相关利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保证独立
董事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
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
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的人数应不少于公司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公司聘
任适当人员担任,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
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
之一:

     (一) 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 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
博士学位;

     (三) 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
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四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任职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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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具有本制度第五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
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
经验;

     (五)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
关系(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
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
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
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

     (五)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
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主要负责人;

     (六) 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
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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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的人员;

     (七)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述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
员。

     除上述条件以外,独立董事还应满足《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证
券交易所关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其他规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
时披露。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
职能力。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
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
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
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七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
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
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
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按照本条前两款的规定披露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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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
当真实、准确、完整。

     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慎判断独立
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有权提出异议。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公司不
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第八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九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审
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
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
情况。。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
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
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

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

事职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职务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予以

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第四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

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

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

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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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

补选。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规定时,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
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
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时,公
司应按规定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在最近一次股东大会上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权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本制度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所列上市公司与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

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上市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

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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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二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
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十五条所
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
名代表主持。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亲自
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
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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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
审议。

     第十八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
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
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
方可举行。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
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
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二十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
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
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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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
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
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
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
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

     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
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独立董事可
以就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核实。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
露事宜;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并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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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
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
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时,应当积极主动履行尽职
调查义务,必要时应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一)     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二)     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     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     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对其履行
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     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 对本制度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所列事项进行
审议和行使本制度第十四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 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
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     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     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     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上市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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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高
于”、“低于”、“超过”均不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依
法定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且董事会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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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 年 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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