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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稳健医疗:稳健医疗限制性股票授予法律意见书2024-11-18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稳健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稳健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稳健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

《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监管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业务办理(2024 年修订)》(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相关规定,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接受稳健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稳健医疗”)的委托,就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

次激励计划”或“本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已经得到公司的保证:即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陈述和

说明均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

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

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或传真件与原件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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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承诺,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了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必备文件,

随其他文件材料一同公开披露。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项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

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

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2024 年 10 月 25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召开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议案》,且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方修元、张燕及廖美珍已回避表决。

    2024 年 10 月 25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2024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024 年 10 月 29 日至 2024 年 11 月 7 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

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无反馈

记录。2024 年 11 月 8 日,公司监事会出具了《监事会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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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未收到任何异议,其认为列入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024 年 11 月 13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且关联股东厦门乐源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厦门慧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回避表决。

    2024 年 11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且拟作

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方修元、张燕及廖美珍已回避表决。

    2024 年 11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稳健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

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

有关规定。

    二、 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根据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024 年 11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

认为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 2024

年 11 月 15 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308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697.63

万股限制性股票。

    经核查,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交易日,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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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且不为下列区间日:(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公告前 15 日内;(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3)自

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

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止;(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其他期间。

    本所律师认为,该授予日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 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

件时,公司董事会可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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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并经

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情形,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

经满足,公司本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授予日符合

《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成

就,激励对象符合授予条件,本次授予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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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稳健医疗用品股份有

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郭晓丹



                                             经办律师:

                                                          黄超颖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