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翔丰华: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翔丰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1-25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翔丰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一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成都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东京  香港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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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翔丰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翔丰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翔丰华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市翔丰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贵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和承诺,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均为真实、
完整、有效,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
件,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现场列
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
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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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 年 1 月 10 日在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审议的议案、现场会议
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予以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 月 25 日 15:00 在福建省永安市贡川镇水东工业园区 38 号福建翔丰华新
能源材料有限公司 3 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副董事长叶文国先生主持。网络投票
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 月
25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 月 25 日上午 9:15-下午 15:0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副董事长主持。

    贵公司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计
14 名,代表股份 21,228,7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6506%(本法律
意见书中保留四位小数,若有尾差为四舍五入原因)。

    其中,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6 名,代
表股份 15,970,81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7835%。

    根据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取得的《翔丰华 2024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8 名,代表股份 5,257,936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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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671%。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
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指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
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下的股东)共 8 名,代表股份 5,257,936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4.8671%。

    贵公司全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告通知中所列明的事项相符,
不存在对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表决的情形。

    (二)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表决。现场会议选举了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进行计票和监票,现场会议表决
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

    (三)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审议情况如下:

    1. 《关于公司 2024 年度申请融资授信额度暨对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此项议案的表决情况:同意 21,185,2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951%;反对 43,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04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214,436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727%;反对 43,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827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该事项获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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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自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之日起生效,每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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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翔丰华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周   俊




                                             经办律师:

                                                               龙梓滔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