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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翔丰华: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3-12  

证券代码:300890           证券简称:翔丰华            公告编号:2024-16
债券代码:123225           债券简称:翔丰转债




            深圳市翔丰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3 月 12 日(星期二)下午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4 年 3 月 12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3 月 12 日上午

09:15—2024 年 3 月 12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清祥路 1 号宝能科技园 9 栋 C 座 20

楼 J 单元深圳市翔丰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周鹏伟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7 人,代表股份 25,183,561 股,占上市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311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15,665,314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4.500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3 人,代表股份 9,518,247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8.8106%。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5 人,代表股份 9,527,747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8.819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9,50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8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3 人,代表股份 9,518,247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8.8106%。

    2、除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请假外,公司其余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

或列席了会议。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现场见证了此次股东大

会。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经审查核实,现场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表人为 4 人,代表股份
15,665,314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5007%,其中合计持有公司
15,655,814 股股份的股东因同时持有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对《关于董事会提议向
下修正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的议案》回避表决。
    (二)经审查核实,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为 2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为 9,518,247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106%,其中合计持有公司
88,800 股股份的股东因同时持有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对《关于董事会提议向下修
正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的议案》回避表决。
    (三)表决情况
    1、审议并通过《关于董事会提议向下修正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的
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397,84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646%;反对
41,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4354%;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397,84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646%;反对
41,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4354%;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持有“翔丰转债”的股东已回避表决。

    四、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饶晓敏、龙梓滔。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翔丰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翔丰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翔丰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3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