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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松原股份: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5-06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310007
     电话:0571-87901111 传真:0571-87901500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4H0612 号

致: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松原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
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
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
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 对本所在其
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 关文件进行
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现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4 年 4 月 16 日在指定媒体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6 日下午 2 点;召开地点为浙江余姚市牟山镇运河沿路 1 号公司五楼会议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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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
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6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
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6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2023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4、《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6、《关于 202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7、《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8、《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9、《关于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10、《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11、《关于公司2024年度对外捐赠额度预计的预案》;
    12、《关于公司2024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及担保事项进展情况的议案》;
    13、《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授权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14、《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14.01《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14.02《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14.03《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14.04《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14.05《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15、《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决议及相关授权延期的议案》;
    16、《关于确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及拟定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
议案》;
    17、《关于确认监事2023年度薪酬及拟定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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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议题与相关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 明及披露的
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五)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
则》和《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于股权登记日(2024 年 4 月 25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公司全体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可以以书
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见证律师;
    4、其他人员。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记
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
共计 8 人,持股数共计 169,678,277 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75.2120%。
    结合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的股东共
14 名,代表股份共计 3,194,507 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1.4160%。通过网络投票参
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信息公司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的资格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
他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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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
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进 行了投票表
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 果的统计,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172,560,684股,反对312,10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95%,表决结果为通过。
    2、《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172,560,684股,反对312,10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95%,表决结果为通过。
    3、《关于2023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172,560,684股,反对312,10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95%,表决结果为通过。
    4、《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172,560,684股,反对312,10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95%,表决结果为通过。
    5、《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172,560,684股,反对312,10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95%,表决结果为通过。
    6、《关于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同意172,560,684股,反对312,10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95%,表决结果为通过。
    7、《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同意172,560,684股,反对312,10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95%,表决结果为通过。
    8、《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172,560,684股,反对312,10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95%,表决结果为通过。
    9、《关于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同意1,089,677股,反对312,100股,弃权2,721,007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4306%。本议案为普通议案,未获得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票数,表决结果为未通过。
    10、《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172,424,584股,反对448,20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07%,表决结果为通过。
    11、《关于公司2024年度对外捐赠额度预计的预案》
    同意172,408,684股,反对464,10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15%,表决结果为通过。
    12、《关于公司2024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及担保事项进展情况的议案》
    同意172,424,584股,反对448,20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07%,表决结果为通过。
    13、《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授权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同意172,560,684股,反对312,10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95%,表决结果为通过。
    14、《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14.01《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同意172,408,684股,反对464,10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15%,表决结果为通过。
    14.02《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同意172,408,684股,反对464,10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15%,表决结果为通过。
    14.03《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同意172,408,684股,反对464,10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15%,表决结果为通过。
    14.04《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同意172,408,684股,反对464,10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15%,表决结果为通过。
                                                                 法律意见书

    14.05《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同意172,408,684股,反对464,10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15%,表决结果为通过。
    15、《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决议及相关授权延期的议案》
    同意172,560,684股,反对312,10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95%,表决结果为通过。
    16、《关于确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及拟定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
议案》
    同意172,560,684股,反对312,10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95%,表决结果为通过。
    17、《关于确认监事2023年度薪酬及拟定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172,560,684股,反对312,10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95%,表决结果为通过。
    上述议案中,议案9涉及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议案13、议案14.01、议案15
均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议案14为逐
项表决提案,需逐项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提案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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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编号 TCYJS2024H0612 号的《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
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
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 2024 年 5 月 6 日。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




                                               承办律师:傅羽韬


                                               签署:


                                               承办律师:曹亮亮


                                               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