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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松原股份: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8-05  

证券代码:300893          证券简称:松原股份          公告编号:2024-058




           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8 月 5 日(星期一)下午 2: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8 月 5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8 月 5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2、 召开地点:浙江余姚市牟山镇运河沿路 1 号公司五楼会议室

    3、 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胡铲明先生

    6、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7、 会议出席情况:

    (1) 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45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73,859,50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8648%。

    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0 人,代表有表决权

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70,109,77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2070%;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

计为 3,749,72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578%。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其代理人共 13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合计为 4,832,00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363%。

    其中,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其代理人共 3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082,27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85%;通过网

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其代理人共 10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3,749,72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578%。

    (3)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审议

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下半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胡铲明先生、沈燕燕女士、南京明凯股权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股份数合计 168,750,000 股不计

入有效表决总数,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进行投票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5,080,00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226%;

反对 21,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69%;弃权 8,2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05%。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802,5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895%;反对 21,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4408%;弃权 8,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1697%。


       (二)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拟与巢湖市人民政府签订投资合作协议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3,837,20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2%;

反对 15,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1%;弃权 6,4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809,7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385%;反对 15,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3291%;弃权 6,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1325%。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傅羽韬、曹亮亮

    3、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

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书。



    特此公告。
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