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4-08-15
证券代码:300893 证券简称:松原股份 公告编号:2024-060
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
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621 号),
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4,100,000 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410,000,00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402,108,867.92
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账,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4
年 8 月 7 日对公司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4〕
331 号”《验证报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人中信建
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专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签订的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
重大差异。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浙江松原汽车
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开设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
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及相关子公司设立了募
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会同保荐人中信建投证券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
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
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 2024 年 8 月 7 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如下:
存放资金余
开户主体 开户行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额(万元)
浙江松原 招商银行 年产 1,330 万套汽车安全
汽车安全 股份有限 系统及配套零部件项目
574903930510001 40,404.00
系统股份 公司宁波 (一期工程)、补充流动
有限公司 余姚支行 资金及偿还银行借款项目
浙江松原 中信银行
年产 1,330 万套汽车安全
汽车安全 股份有限
8114701083602908888 0 系统及配套零部件项目
系统股份 公司宁波
(一期工程)
有限公司 余姚支行
松原(安 中信银行
年产 1,330 万套汽车安全
徽)汽车安 股份有限
8114701082719116666 0 系统及配套零部件项目
全系统有 公司宁波
(一期工程)
限公司 余姚支行
中国农业
浙江松原
银行股份
汽车安全 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
有限公司 39604001040019471 0
系统股份 借款项目
余姚马渚
有限公司
支行
注:募集资金账户余额与募集资金净额存在的差异主要系包含部分尚未扣除的发行费
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一)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1、协议主体
甲方: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2、协议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
仅用于甲方的 1、年产 1,330 万套汽车安全系统及配套零部件项目(一期工程);
2、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借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
途。
(2)甲方、乙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
权。甲方和乙方应积极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
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孙泉、马忆南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
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
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
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
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
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
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
导期结束后失效。
(二)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
协议》
1、协议主体
甲方: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安徽)汽车安全系统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2、协议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
仅用于甲方的年产 1,330 万套汽车安全系统及配套零部件项目(一期工程)项目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乙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
权。甲方和乙方应积极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
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孙泉、马忆南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
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
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
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
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
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
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
导期结束后失效。
(三)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
协议》
1、协议主体
甲方: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2、协议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
仅用于甲方的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借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
作其他用途。
(2)甲方、乙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
权。甲方和乙方应积极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
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孙泉、马忆南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
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
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
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
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
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
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
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与各方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