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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松原股份: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202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2024-11-14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松原转债”2024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310007

        电话:0571-87901111   传真:0571-87901500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松原转债”2024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4H1743 号
致: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松原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松原股份
“松原转债”2024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或“本次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可

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
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
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
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松原股份“松原转债”2024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之目
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松原股份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其他信息

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会议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松原股份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
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松原股份“松原转债”2024 年第一次债券持
有人会议,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召开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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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由 2024 年 10 月 25 日召开
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作出决议召集,召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
已于 2024 年 10 月 29 日在公司指定媒体上公告。
       (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与通讯方式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4 日上午 10 点;
召开地点为浙江余姚市牟山镇运河沿路 1 号公司五楼会议室。
       (三)根据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议程,提请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的议案
为:

       1、《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投资总额及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上述议题与相关事项与通知公告中列明及披露 的一致。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按 照公告的
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会
议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会议规则》及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人员为:
       1、截至债权登记日 2024 年 11 月 11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松原转债”(转债代码:123244)的债券持有人

及其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债券持 有人委托
代理人共计 3 人,代表未偿还且有表决权的债券数量 1,170 张。
       本所律师认为,松原股份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和《会议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会议规则》规定的表决
程序,采取现场与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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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并按《会议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
人和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的议案
已获债券持有人会议同意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会议规则》
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松原股份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会议规则》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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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编号 TCYJS2024H1743 的《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松原
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松原转债”2024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
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 2024 年 11 月 14 日。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




                                                 承办律师:曹亮亮


                                                 签署:




                                                 承办律师:王   曼


                                                 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