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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爱美客: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03-20  

爱美客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爱美客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爱美客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
策功能,健全董事会的审计评价和监督机制,确保董事会对高管层的有效监督,
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爱美客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
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公司设立的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
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
集人。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担任召集人,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
担任,经委员会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于 60 日内
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委员任期届满前,不得被无故解除职
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且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
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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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管理、内控制度建立和执行情
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
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本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
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
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 进行一
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
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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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
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
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
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
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
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和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
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审计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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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
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
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
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会议制度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
报告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
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当有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
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应于会议
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可随时通知。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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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
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
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一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
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
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
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
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应与审计委员会召开一次会议,报告
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
告。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
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
或发表意见,但非审计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
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
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
保存期为十年。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
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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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回避表决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时,
该委员应对有关议案回避表决。

    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出席会议的委员不足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人数时,
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就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序
性问题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议案进行审议。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爱美客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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