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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联航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广联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广联转债202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2024-05-15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联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广联转债”2024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联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联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
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
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广
联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广联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
会议规则》(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
司于 2024 年 5 月 15 日召开的“广联转债”2024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
简称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就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募集说明书》;

    2.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广
联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广联航空工业
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3.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广
联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广联转债”2024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通知》;

    4. 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债券登记日的债券持有人名册;

    5. 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及持有人代理人的资格证明文件等相
关资料;
    6. 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

    7. 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
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
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
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募集说明书》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
并不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
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
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募集说明书》和《债券
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
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债券
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
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
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
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
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2024 年 4 月 23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
召开“广联转债”2024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议案》,同意于 2024 年 5 月
15 日召开“广联转债”2024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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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 年 4 月 25 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广联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广联转债”2024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

    (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

    1.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现场与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15 日 15:30 在哈尔滨哈南
工业新城核心区哈南三路三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增夺主
持。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
审议的议案与《广联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广联转债”2024 年第一次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募集说明书》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债券登记日的债券持有人名册、出席本次债
券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的资格证明文件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出席公司本
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及持有人代理人共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本期债券
15,226 张,代表本期公司未偿还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总额为 1,522,600 元,占公
司本期债券未偿还面值总额的 0.2176%。

    除上述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人员以外,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以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本所
律师现场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进行见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募集说明书》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募集说明书》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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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1.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的议案与《广联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广联转债”2024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
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债券
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进行了计票、监票。

    3. 会议主持人根据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
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募集说明书》
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
体和实施地点暨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孙公司实缴出资、提供借款以
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票 15,226 张,占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包括其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债券总张数的 100%;反对票 0 张,占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债券持有人(包括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债券总张数的 0%;弃权票 0 张,占
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包括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债券总
张数的 0%。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募集说明书》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募集说明书》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
则》的规定;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债
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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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广联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广
联转债”2024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李垚林




                                                           陈   睿




                                            单位负责人:
                                                           王   玲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