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翔股份: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2024-05-17
证券代码:300903 证券简称:科翔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5
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科翔股份”)于
2024年4月22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于2024年5月15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孙)
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相关担保的议案》,同意公
司为子(孙)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内提供不超过39.30亿元
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其中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子(孙)公司提供担保额度
不超过26.40亿元,为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的子(孙)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
12.90亿元,以公司及子(孙)公司与融资机构实际发生的担保为准。根据实际经
营需要,在不超过审议总额度的情况下,各融资机构之间和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
的子(孙)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所列示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已设立的及将来新
纳入合并范围内的其他控股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内部可进行额度调剂。担保
额度期限自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有效。具体内容请参见公司
于2024年4月24日、2024年5月15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行(以下简称“中行九江市
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全资子公司江西科翔电子科技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江西科翔”)的银行授信业务提供保证;公司与前海兴邦金融
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前海兴邦租赁”)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
编号:兴邦金租(2024)保证字第(0033)号),为全资子公司江西科翔融资
租赁业务提供保证。上述担保最高限额合计20,726.31万元,在2023年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的额度范围内。具体情况如下:
1. 与中行九江市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
公司与中行九江市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经中银保
20240507号),为全资子公司江西科翔在该银行的授信业务提供保证。
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保
债 债 保 担保最高
证
权 务 证 限额 保证范围 保证期间
方
人 人 人 (万元)
式
(1)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
本金余额;
所担保的债务逐笔
(2)基于主债权之本金所发
单独计算保证期
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
间,各债务保证期
利、罚息)、违约金、损害
中 间为该笔债务履行
连 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
行 期限届满之日起三
江 科 带 (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
九 年。
西 翔 责 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
江 10,000 在该保证期间内,
科 股 任 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
市 债权人有权就所涉
翔 份 保 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
分 主债权的全部或部
证 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
行 分、多笔或单笔,
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
一并或分别要求保
被清偿时确定。
证人承担保证责
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
任。
额之和,即为所担保的最高
债权额。
2. 与前海兴邦租赁签订《保证合同》
全资子公司江西科翔因与前海兴邦租赁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于近日签订了
《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兴邦金租(2024)租字第(0033)号)。公司
与前海兴邦租赁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编号:兴邦金租(2024)保证字第
(0033)号),为此项融资租赁业务提供保证。
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保
债 债 保
担保最高 证
权 务 证 保证范围 保证期间
限额 方
人 人 人
式
(1)自合同生效之日起,
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 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
支付的全部租金及其 届满之日起三年止。承租人
他应付款项,担保的 的债务履行期如有变更,则
《融资租
范围为: 保证期间为变更后的债务履
赁合同》
(1)主合同项下债权 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保证
(合同编
人对债务人所享有的 人确认该等变更无须另行征
号:兴邦
主债权及其他全部债 得保证人同意。保证人在此
金租
不 权,包括但不限于租 确认主债务展期无须另行取
(2024)
可 金、违约金、履约保 得保证人同意,债权人仅需
租字第
前 撤 证金、提前还款补偿 书面通知保证人,保证期间
(0033)
海 江 科 销 金、提前终止合同损 为展期后的主债务履行期限
号)及其
兴 西 翔 连 失金、损失赔偿金、 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所有附件
邦 科 股 带 保险费、政府规费、 (2)主合同项下的债务为
项下债务
租 翔 份 责 税费、留购价款。 分期履行的,对每期债务而
人应支付
赁 任 (2)债权人为实现债 言,不受当期债务期限影
的全部租
保 权而发生的所有费 响,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
金及其他
证 用,包括但不限于诉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
应付款
讼费、仲裁费、律师 年止。
项,不超
费、保全担保费、保 (3)因法律法规规定或主
过人民币
全保险费、公证费、 合同约定、本合同约定,债
10,726.31
公告费、评估费、鉴 权人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提
万元。
定费、仓储费、拍卖 前到期,或者解除(终止)
费、登记费、执行 合同的,以其宣布提前到期
费、差旅费等。 或解除(终止)的日期为债
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注:主合同为债务人与债权人签订的融资租赁业务相关合同。
三、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扣除已履行到期的担保,本次新增担保后,公司正在履行
中的对外担保合同总额为 337,565.80 万元(均为对合并范围内的主体提供的担
保),占公司 2023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153.56%。公司孙公司赣州科翔电子科
技一厂有限公司涉及有争议的未决担保诉讼 145.00 万元,占公司 2023 年度经审
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0.07%。公司及子(孙)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 公司与中行九江市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2. 公司与前海兴邦租赁签订的《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