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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科翔股份: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2024-11-27  

 证券代码:300903            证券简称:科翔股份          公告编号:2024-080



                 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科翔股份”)于 2024 年
10 月 28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14 日召开了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
子(孙)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相关担保的议案》,
同意公司为子(孙)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内提供不超过
5.50 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其中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子(孙)公司提供
担保额度不超过 4.00 亿元,为资产负债率不超过 70%的子(孙)公司提供担保额
度不超过 1.50 亿元,以公司及子(孙)公司与融资机构发生实际业务的担保情况
为准。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在不超过审议总额度的情况下,各融资机构之间和公
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孙)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所列示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已设立的及将来新纳入合并范围内的其他控股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内部可进
行额度调剂。担保额度期限自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
有效。具体内容请参见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30 日、2024 年 11 月 14 日刊登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全资子公司赣州科翔与海通恒信租赁签署了《融资回租合同》(合
同编号为:L24A2686001、L24A2686002),以售后回租的方式开展融资租赁
业务,《融资回租合同》最高限额分别为 3,943.81 万元、3,814.57 万元,合计最
高限额为 7,758.38 万元。公司与智恩电子为上述融资租赁业务提供不可撤销的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 并 与 海 通 恒信签订了《保证合同》 (合同编号分别为:
GCL24A2686001-02、GCL24A2686001-01),担保最高限额为 7,758.38 万元。

       同时,公司与九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莲花支行(以下简称“九江
农商行莲花支行”)签订了两份保证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2024]莲花保字
第 B11743202411250001 号、[2024]莲花保字第 B11743202411250002 号),为全
资子公司江西科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科翔”)的银行授信业
务提供担保,担保最高限额分别为 2,000.00 万元和 3,000.00 万元。

       并且,智恩电子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北京银行
深圳分行”或“北京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为:0964540-
001),为 公司 向北 京银行 深圳 分行申 请 授信提 供担 保,担 保 最高限 额为
20,000.00 万元。

       以上担保事项均在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额度范围内。智恩电
子、赣州科翔、江西科翔股东会均已对相关担保事项审议通过。

       具体情况如下:

       1. 赣州科翔与海通恒信租赁开展融资租赁暨提供担保的事项

       全资子公司赣州科翔与海通恒信租赁签署了《融资回租合同》(合同编号
为:L24A2686001、L24A2686002),以售后回租的方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融资回租合同》最高限额分别为 3,943.81 万元、3,814.57 万元,合计最高限额
为 7,758.38 万元。公司与智恩电子为上述融资租赁业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
任保证,并与海通恒信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GCL24A2686001-
02、GCL24A2686001-01),担保最高限额为 7,758.38 万元。

       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债权    债务
                保证               保
  人      人
                 人     担保最高   证
 (出    (承                              保证范围              保证期间
                (乙     限额      方
  租      租
                方)               式
 人)    人)
                                      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对债   本担保是连续
                                      权人负有的所有债务,包括   性的、不中断
                                      但不限于应向债权人支付的   之担保,保证
               科翔                   全部租金(包括提前终止情   期间直至债务
               股份
                                      况下加速到期的前述款       人在主合同项
                                 不   项)、留购款等主合同项下   下对债权人所
                      《融资回
                                 可   约定的全部应付款项(上述   负的所有债务
                      租合同》
                                 撤   债务,对于债务人而言即为   履行期届满之
                      项下债务
                                 销   待清偿的“主债务”,对债   日起叁年,且
                      人对债权
 海通                            的   权人而言即为待实现的“主   保证人在此确
        赣州          人所负债
 恒信                            连   债权”),及由于债务未履   认,若主债务
        科翔          务,不超
 租赁                            带   行产生的一切迟延利息、违   履行期限延长
                      过人民币
                                 责   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   的,保证期间
                      7,758.38   任   因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律师     顺延,债权人
                       万元。
                                 保   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   无须就此再次
                                 证   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   征得保证人同
                                      公证费、拍卖费及其它实现   意。前述“届
               智恩
                                      债权的合理费用,以及根据   满”包括债权
               电子
                                      主合同规定因贷款利率变化   人宣布主债权
                                      及法律、法规、政策变动而   提前到期的情
                                      必须增加的款项。           形。




   注:主合同为债务人与债权人签订的融资业务相关合同,下文若出现,释义一致。




    2. 公司与九江农商行莲花支行签订保证合同
    公司与九江农商行莲花支行签订了两份保证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
[2024]莲花保字第B1 1 7 4 3 2 0 2 4 1 1 2 5 0 0 0 1 号、[2024]莲花保字第
B11743202411250002号),为全资子公司江西科翔的银行授信业务提供担保,
担保最高限额分别为2,000.00万元和3,000.00万元,合计为5,000.00万元。
       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债权          保证                保
          债
  人            人    担保最高限   证
          务                                    保证范围             保证期间
 (甲          (乙   额(万元)   方
          人
 方)          方)                式
                                                                   1、本合同担保
                                                                   的每笔借款合
                                                                   同的保证期间
                                                                   单独计算,自
                                                                   每笔借款合同
                      2,000.00
                                                                   确定的借款时
                                        包括所有主合同项下的主债   起至到期之次
                                        权、利息、逾期利息、复     日起三年。
                                        利、罚息、法律文书指定履   2、单笔借款合
                                   连
 九江                                   行期间的迟延履行利息、违   同确定的借款
          江                       带
 农商                                   约金、赔偿金及乙方为实现   分批到期的,
          西   科翔                责
 行莲                                   债权的所有费用。乙方实现   保证期间自最
          科   股份                任
 花支                                   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   后一批借款到
          翔                       保
  行                                    告费、送达费、鉴定费、律   期之次日起三
                                   证
                                        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   年。
                                        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     3、如乙方根据
                      3,000.00          费、强制执行费等。         主合同之约定
                                                                   提前收回贷款
                                                                   的,则保证期
                                                                   间为自乙方向
                                                                   借款人通知的
                                                                   还款日之次日
                                                                   起三年。



       3. 智恩电子与北京银行深圳分行签订保证合同

       全资子公司智恩电子与北京银行深圳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
同编号:0964540-001),为公司在该银行授信业务提供担保,担保最高限额为
20,000.00 万元。

    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保
            债   保证人   担保最高限
  债权人                               证
            务     (乙       额                 保证范围               保证期间
 (甲方)                              方
            人     方)    (万元)
                                       式
                                                                    为主合同下被担保
                                            主合同项下北京银行
                                                                    债务的履行期届满
                                            (及按主合同约定取
                                                                    (含约定期限届满
                                            得债权人地位的北京
                                                                    以及依照约定或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
                                                                    律法规的规定提前
                                            他分支机构)的全部
                                                                    到期,下同)之日
                                            债权,包括主债权本
                                                                    起三年。如果被担
                                            金(最高限额为人民
                                                                    保债务应当分期履
                                            币壹亿元)以及利
                                                                    行,则北京银行既
                                            息、罚息、复利、违
                                                                    有权在每期债务的
                                            约金、损害赔偿金、
                                       连                           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
            科                         带                           三年内要求保证人
                                            的费用(包括但不限
 北京银行   翔   智恩电                责                           就该期债务履行保
                           20,000.00        于 诉讼 /仲裁 费用 、
 深圳分行   股      子                 任                           证责任,也有权在
                                            评估/鉴定/拍卖等处
            份                         保                           主合同项下该期之
                                            置费用、律师费用、
                                       证                           后任何一期债务的
                                            调查取证费用、差旅
                                                                    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三年内要求保证人
                                            等其他款项,合计最
                                                                    就担保范围内的全
                                            高债权额为人民币贰
                                                                    部债务履行保证责
                                            亿元。因主合同或其
                                                                    任,并有权在因该
                                            任何部分被解除、被
                                                                    期债务逾期而依照
                                            撤销或终止而依法产
                                                                    主合同约定或法律
                                            生的北京银行的债权
                                                                    法规的规定而宣布
                                            也包括在上述担保范
                                                                    提前到期之日起三
                                            围中。
                                                                    年内要求保证人就
                                                        宣布提前到期的全
                                                        部债务履行保证责
                                                        任。




    三、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扣除已履行到期的担保,本次新增担保后,公司正在履行
中的对外担保合同总额为 364,054.65 万元人民币(均为公司对全资子(孙)公
司授信提供的担保),占公司 2023 年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
165.61%。公司不存在为全资子(孙)公司以外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的情形,也
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 公司、智恩电子与海通恒信租赁签订的《保证合同》;

    2. 赣州科翔与海通恒信租赁签订的《融资回租合同》;

    3. 公司与九江农商行莲花支行签订的《保证合同》;

    4. 智恩电子与北京银行深圳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5. 公司子公司股东决定文件。



    特此公告。

                                          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