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翔股份: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2024-12-27
证券代码:300903 证券简称:科翔股份 公告编号:2024-083
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科翔股份”)于 2024 年 10 月
28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14 日召开了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孙)公司
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相关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子
(孙)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内提供不超过 5.50 亿元的连带责任
保证担保,其中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子(孙)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 4.00 亿元,
为资产负债率不超过 70%的子(孙)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 1.50 亿元,以公司及子
(孙)公司与融资机构发生实际业务的担保情况为准。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在不超过
审议总额度的情况下,各融资机构之间和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孙)公司(包括
但不限于所列示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已设立的及将来新纳入合并范围内的其他控股
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内部可进行额度调剂。担保额度期限自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有效。具体内容请参见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30 日、2024
年 11 月 14 日 刊 登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创 业 板 信 息 披 露 网 站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虹支行(以下简称“九江银行长虹支行”)
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BZ241225985442),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江西科
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科翔”)在该银行的相关授信业务提供担保,上
述担保最高限额 5,000.00 万元人民币,在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额度范围内。
同时,公司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上海银行深圳分行”)
签订了《借款保证合同》(合同编号:D2412162267),公司为全资子公司赣州科翔电
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赣州科翔”)在该银行的相关授信业务提供担保,上述担
保最高限额 5,000.00 万元人民币,在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额度范围内。
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保
证
债权 担保最
债 人
人 高限额 保证
务 ( 保证范围 保证期间
(甲 (万 方式
人 乙
方) 元)
方
)
1、主合同项下债务 1、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
人所应承担的全部债 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务(包括或有债务) 起三年,每一主合同项下的保
本金、利息、罚息、 证期间单独计算。主合同项下
复利、违约金、损害 存在分期履行债务的,该主合
赔偿金、实现债权的 同的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
费用。利息、罚息、 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复利按主合同的约定 2、商业汇票承兑、减免保证金
计算,并计算至债务 开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
九江 江 科 还清之日止。实现债 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
连带
银行 西 翔 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 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
5,000.00 责任
长虹 科 股 于公告费、送达费、 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保证
支行 翔 份 鉴定费、律师费、诉 4、除延长借款期限、增加借款
讼费、差旅费、评估 本金金额两种情况外,借款人
费、拍卖费、财产保 与贷款人协议变更本合同担保
全费、强制执行费 条款以外其他条款,无须征得
等。 担保人同意,担保人的担保责
2、只要主合同项下 任不因变更而减免。债权人与
债务未完全清偿,甲 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
方即有权要求乙方就 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
前述债务在上述担保 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
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 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
担保责任。 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因汇率/利率变化 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
而实际超出最高余额 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
的部分,保证人自愿 债权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
承担保证责任。 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
主合同债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
年。
债权人在主合同项下
所享有的全部债权, 1、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
包括借款本金、利 为主合同所述借款人履行债务
息、罚息、违约金、 的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
赔偿金、主合同项下 2、若本合同所述主合同项下债
上海 赣 科
连带 应缴未缴的保证金及 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
银行 州 翔
5,000.00 责任 实现债权或担保物权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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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 的费用(包括但不限 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
分行 翔 份
于诉讼、仲裁、律 日起3年。
师、保全、保险、鉴 3、因借款人违约,贷款人提前
定、评估、登记、过 收回贷款时,保证期间相应提
户、翻译、鉴证、公 前。
证费等)。
注:主合同为债务人与债权人签订的融资业务相关合同。
三、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扣除已履行到期的担保,本次新增担保后,公司正在履行中的
对外担保合同总额为 361,054.65 万元人民币(均为公司对全资子(孙)公司授信提供
的担保),占公司 2023 年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 164.25%。公司不存
在为全资子(孙)公司以外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的情形,也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 公司与九江银行长虹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2. 公司与上海银行深圳分行签订的《借款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