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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科翔股份: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2024-12-27  

证券代码:300903               证券简称:科翔股份                 公告编号:2024-083




                     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科翔股份”)于 2024 年 10 月
28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14 日召开了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孙)公司
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相关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子
(孙)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内提供不超过 5.50 亿元的连带责任
保证担保,其中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子(孙)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 4.00 亿元,
为资产负债率不超过 70%的子(孙)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 1.50 亿元,以公司及子
(孙)公司与融资机构发生实际业务的担保情况为准。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在不超过
审议总额度的情况下,各融资机构之间和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孙)公司(包括
但不限于所列示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已设立的及将来新纳入合并范围内的其他控股
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内部可进行额度调剂。担保额度期限自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有效。具体内容请参见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30 日、2024
年 11 月 14 日 刊 登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创 业 板 信 息 披 露 网 站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虹支行(以下简称“九江银行长虹支行”)
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BZ241225985442),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江西科
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科翔”)在该银行的相关授信业务提供担保,上
述担保最高限额 5,000.00 万元人民币,在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额度范围内。
       同时,公司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上海银行深圳分行”)
签订了《借款保证合同》(合同编号:D2412162267),公司为全资子公司赣州科翔电
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赣州科翔”)在该银行的相关授信业务提供担保,上述担
保最高限额 5,000.00 万元人民币,在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额度范围内。

       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保
               证
 债权               担保最
          债   人
  人                高限额     保证
          务   (                            保证范围               保证期间
 (甲                (万      方式
          人   乙
 方)                元)
               方
               )
                                      1、主合同项下债务    1、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
                                      人所应承担的全部债   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务(包括或有债务)   起三年,每一主合同项下的保
                                      本金、利息、罚息、   证期间单独计算。主合同项下
                                      复利、违约金、损害   存在分期履行债务的,该主合
                                      赔偿金、实现债权的   同的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
                                      费用。利息、罚息、   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复利按主合同的约定   2、商业汇票承兑、减免保证金
                                      计算,并计算至债务   开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
 九江     江   科                     还清之日止。实现债   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
                               连带
 银行     西   翔                     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   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
                    5,000.00   责任
 长虹     科   股                     于公告费、送达费、   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保证
 支行     翔   份                     鉴定费、律师费、诉   4、除延长借款期限、增加借款
                                      讼费、差旅费、评估   本金金额两种情况外,借款人
                                      费、拍卖费、财产保   与贷款人协议变更本合同担保
                                      全费、强制执行费     条款以外其他条款,无须征得
                                      等。                 担保人同意,担保人的担保责
                                      2、只要主合同项下    任不因变更而减免。债权人与
                                      债务未完全清偿,甲   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
                                      方即有权要求乙方就   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
                                      前述债务在上述担保   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
                                      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   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
                                      担保责任。           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因汇率/利率变化   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
                                      而实际超出最高余额   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
                                      的部分,保证人自愿   债权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
                                      承担保证责任。       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
                                                           主合同债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
                                                           年。
                                      债权人在主合同项下
                                      所享有的全部债权,   1、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
                                      包括借款本金、利     为主合同所述借款人履行债务
                                      息、罚息、违约金、   的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
                                      赔偿金、主合同项下   2、若本合同所述主合同项下债
 上海     赣   科
                               连带   应缴未缴的保证金及   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
 银行     州   翔
                    5,000.00   责任   实现债权或担保物权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
 深圳     科   股
                               保证   的费用(包括但不限   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
 分行     翔   份
                                      于诉讼、仲裁、律     日起3年。
                                      师、保全、保险、鉴   3、因借款人违约,贷款人提前
                                      定、评估、登记、过   收回贷款时,保证期间相应提
                                      户、翻译、鉴证、公   前。
                                      证费等)。

   注:主合同为债务人与债权人签订的融资业务相关合同。



        三、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扣除已履行到期的担保,本次新增担保后,公司正在履行中的
对外担保合同总额为 361,054.65 万元人民币(均为公司对全资子(孙)公司授信提供
的担保),占公司 2023 年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 164.25%。公司不存
在为全资子(孙)公司以外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的情形,也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 公司与九江银行长虹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2. 公司与上海银行深圳分行签订的《借款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