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景食品: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04-09
仲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仲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选任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仲景食品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
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
选、审核。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
程和本工作细则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
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对该委员予以撤换。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
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推选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关于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会议应于召开前 3
天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
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情况紧急经全体委员一致
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
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
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
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
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
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采取视频会议、电话会议、邮件等通讯
方式举行,只要与会委员能充分进行交流,即被视作亲自出席会议。表决方式为
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须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中“以上”包括本数,“过半数”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实施。
仲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