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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仲景食品: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04-09  

                    仲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仲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
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
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仲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
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
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公司
章程和本工作细则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
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对该委员予以撤换。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战略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授权的其
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必要,战
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发展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会议应于召开前 3
天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
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情况紧急经全体委员一致
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
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
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
受一名委员委托。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
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采取视频会议、电话会议、邮件等通讯方式举行,
只要与会委员能充分进行交流,即被视作亲自出席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
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须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中“以上”“至少”包括本数,“过半数”不包括本数。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实施。




                                                   仲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