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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景食品:北京市普华律师事务所关于仲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6-03  

                 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 58 号新洲商务大厦 502-504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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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普华律师事务所关于

       仲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仲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普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仲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苏宏泉律师、刘铮律师列席了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3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仲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
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或数据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之一予
以公告,但本所同时声明,未经本所同意公司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用于其他目的。

    综上,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准则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2024 年 5 月 17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定于 2024 年 6 月 3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

    2.2024 年 5 月 17 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
等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
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
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式、会议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联系地址、参与网
络投票股东的投票程序等事项,并明确说明:截至 2024 年 5 月 28 日(股权登记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
全体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不能亲自出席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股东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与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
司股东),或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召开方式

    (1)2024 年 6 月 3 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在河南省西峡县工业大道
北段 211 号公司办公楼一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孙锋先生主持。

    (2)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6 月 3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 和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 2024 年 6 月 3 日 9:15 至 15:00。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地点、召开方式及其它事项与前
述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提供的截至 2024 年 5 月 28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的公司股东名册、出席会议股东或其委
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
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等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
理人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84,616,908
股,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7.956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
人共 11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84,575,568 股,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7.9285%;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41,340 股,
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283%。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
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2.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除股东外,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3.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出席现场会议的
股东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分别进行投票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
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由律师、股
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计票和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2.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3.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
议主持人签名。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