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丰新材: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2024-02-02
证券代码:300910 证券简称:瑞丰新材 公告编号:2024-003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
会议通知于2024年1月26日以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各位监事发出,会议于2024年2
月1日以现场会议结合通讯形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
张勇先生召集并主持,应出席会议的监事3人,实际出席会议的监事3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新乡市瑞丰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
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份回
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是公司基于对未来可持续发展的信心和对公
司长期价值的认可,持续通过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可以不断提升完善公
司激励机制,有利于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
工个人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因此,公司本
次股份回购具有必要性。本次回购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
公司的上市地位。本次回购股份将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
案。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4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