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丰新材: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10-16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
受公司董事会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
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
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024 年 9 月 30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定于 2024 年
10 月 16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2024 年 10 月 1 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
公告了《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
上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
集人、会议内容、出席对象、出席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载明了参与网络投票的
投票程序等内容。
经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时间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的投票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经查,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为股东提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0 月 16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10 月 16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现场会
议于 2024 年 10 月 16 日下午 14:30 在新乡县大召营镇(新获路北)公司会议室
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郭春萱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
股东大会通知的要求。
经查验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律师认为:
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议程、出席对象、出
席会议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计 95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175,975,03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4843%。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6 名,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112,924,58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4550%。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的股东共计 89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63,050,45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2.0293%。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网络投票的股东进行了身份认证。本律师查验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与
会人员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及召集人资格,本律师认为:进行网络
投票的股东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
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以
记名投票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且在会议公告中列明的以下事项进行了投
票表决:
1、《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的议案》。
经核查,确认现场和网络投票中不存在同时投票的情形,列入本次股东大会
的议案经合并现场和网络投票的结果,获得通过。具体为:
1、《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75,939,2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97%;反对 24,2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8%;弃权 11,5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3,863,8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03%;反对 24,2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14%;弃权 11,5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3%。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
东大会不存在对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
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
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吴朴成 何诗博
陈 茜
2024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