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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龙高科: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4-01-06  

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二○二四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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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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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公司股
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2022 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年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
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
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
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职
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
次,并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之日计算。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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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七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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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交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交所提
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
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
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提案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
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
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
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
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
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
董事及中介机构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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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及理由。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
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
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
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所在地或股东大会通知指定的会议地
点。
     股东大会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
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
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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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
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
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四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
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
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
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六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下列程序依次进行:
     (一)会议代表报到;
     (二)会议主持人宣布股东大会会议开始;
     (三)会议主持人向大会报告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
准;
     (四)董事会秘书主持选举计票人、监票人(以举手的简单表决方式进行,以出席
大会股东总人数的过半数同意通过);
     (五)逐个审议股东大会提案并给予参会股东时间对大会提案进行讨论(按一个议
案一讨论的顺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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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会议主持人宣布休会进行表决;
     (七)会议工作人员在计票人、监票人的监视下对表决单进行收集并进行票数统
计;
     (八)会议继续,由监票人代表宣读表决结果;
     (九)会议主持人宣读股东大会决议;
     (十)会议主持人宣布股东大会会议结束。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二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
人,继续开会。
     第二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
会作出报告。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
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所
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
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
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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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
明。
       第三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即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表决时,应当自动回
避并放弃表决权。主持会议的董事长应当要求关联股东回避;如董事长作为公司股东需要回
避的,其他董事可以要求董事长及其他股东回避。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
股东的表决情况。如因关联股东回避无法形成决议,该关联交易视为无效。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
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
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
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
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一名董事或监事的情形除外。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
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时,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
以上的股东提名。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
之一以上的股东提名。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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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公司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提名。
     公司董事候选人按上述程序提出后,董事会负责制作提案并提交股东大会表决。非职工
代表监事候选人按上述程序提出后,监事会负责制作提案送达董事会,由董事会将其提案列
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提交股东大会表决。独立董事的选举应与其他董事的选举分别进行,股
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提名人在提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之前应当取得该候选人的书面承诺,确认其接受提 名,
并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的
职责。
     第三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
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
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股东大会就发行优先股进行审议,应当就下列事项逐项进行表决:
     (一)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和数量;
     (二)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三)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定价区间及其确定原则;
     (四)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润的方式,包括:股息率及其确定原则、股息发放的
条件、股息支付方式、股息是否累积、是否可以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等;
     (五)回购条款,包括回购的条件、期间、价格及其确定原则、回购选择权的行使
主体等(如有);
     (六)募集资金用途;
     (七)公司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八)决议的有效期;
     (九)公司章程关于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利润分配政策相关条款的修订方案;
     (十)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十一)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能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
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三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
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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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
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二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
己的投票结果。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
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
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四十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
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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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
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十
年。
       第四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
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
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司章
程的规定就任。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
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四十五条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公开发行优先股,以及以非公
开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股东大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
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
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
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通知或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是指在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媒体和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
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附件,由董事会制订,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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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五十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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