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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伟股份: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2024-05-13  

                                                                  保荐总结报告书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 Z26774000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
注册地址
                                            镇 B7 栋 401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27 层及 28
主要办公地址
                                                 层
法定代表人                                      江禹
联系人                                     董瑞超、贾光宇
联系电话                                    0755-8249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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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发行人名称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300919.SZ
注册资本                                          669,824,103 元
                        贵州省铜仁市玉屏侗族自治县大龙经济开发区 2 号干道与 1 号干
注册地址
                                                道交汇处
                        贵州省铜仁市玉屏侗族自治县大龙经济开发区 2 号干道与 1 号干
主要办公地址
                                                道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                                           邓伟明
实际控制人                                        邓伟明、吴小歌
联系人                                               廖恒星
联系电话                                           0856-3238558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20 年 12 月 11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3 年 12 月 23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 年度报告于 2021 年 4 月 9 日披露
                        2021 年度报告于 2022 年 3 月 16 日披露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2022 年度报告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披露
                        2023 年度报告于 2024 年 4 月 24 日披露


四、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发行人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组织
                        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证券
                        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证券交易所的意见
1、尽职推荐工作         进行答复,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
                        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证券交易所进行专业沟通,按
                        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要
                        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持续督导期间
                            持续督导期的重要信息披露文件如年度报告、募集资金使用、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
                        重要三会文件等由我公司保荐代表人认真审阅后,报交易所公告;
情况
                        对于其他文件由保荐代表人事后及时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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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工作内容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分别于 2021 年 12 月 28 日、2022
                        年 12 月 30 日、2024 年 1 月 8 日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主要检
                        查内容包括发行人的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募投项目建设进展情
(2)现场检查和培训情   况、生产经营、公司治理、内部决策与控制、投资者关系管理等
况                      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分别于 2021 年 12 月 28 日、2022
                        年 12 月 30 日、2024 年 1 月 8 日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中层干部等人员进行了 3 次现场培训。
(3)督导公司建立健全
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          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法人治理结构健全,持续完善并有效
(包括防止关联方占用    执行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关联交易管理办
公司资源的制度、内控    法》《内部审计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制度、内部审计制度、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等。
关联交易制度等)情况
                            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的相关规定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建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制度,并与保荐机构、相关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及补充协议。保荐代表人根据商业银行定期寄送
(4)督导公司建立募集   的对账单监督和检查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定期前往发行人现
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情况    场检查了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和使用情况。
以及查询募集资金专户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 127,465.35 万元,
情况                    投资于“高性能动力锂离子电池三元正极材料前驱体西部基地项
                        目”和“补充营运资金项目”。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完成结项,募集资金累计
                        投入 99,480.28 万元,节余资金 29,036.53 万元已永久补充流动资
                        金,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余额为 0 元且已全部注销。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列席了发行人大部分现场召开的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了解发行人“三会”的召集、召开
(5)列席公司董事会和   及表决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了解发行人重大事
股东大会情况            项的决策情况。对于保荐代表人未能列席的会议,保荐代表人均
                        事先审阅会议通知、议题,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督导发行
                        人按规定召开。
                            一、关于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1)保荐机构于 2021 年 1 月 20 日对发行人使用募集资金置
                        换已支付发行费用及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事项发表独立
                        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及预先
                        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
(6)保荐机构发表独立
                        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并由天职国际出具专项鉴证报告,
意见情况
                        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本次使用
                        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及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事
                        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
                        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
                        时间不超过 6 个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综上,华泰联合证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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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工作内容
       中伟股份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及预先投入募投
       项目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2)保荐机构于 2021 年 1 月 20 日对发行人使用部分闲置募
       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
       使用不超过 30,000.00 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
       已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相关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
       通过,并取得独立董事的同意意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中关于募集资金使用决策程序的规定。综上,华泰联合证
       券对中伟股份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
       无异议。”
           (3)保荐机构于 2021 年 1 月 20 日对发行人使用部分闲置募
       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使用
       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
       已发表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
       及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的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
       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等相关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
       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和全
       体股东的利益。综上,保荐机构对中伟股份使用不超过 60,000 万
       元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4)保荐机构于 2021 年 4 月 8 日对发行人 2020 年度募集资
       金存放和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发行人 2020 年度募集
       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的规定,对募
       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
       集资金的情形。保荐机构对中伟股份在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
       使用情况无异议。”
           (5)保荐机构于 2022 年 3 月 15 日对发行人 2021 年度募集
       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发行人 2021 年度募
       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的规定,对
       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
       募集资金的情形。保荐机构对中伟股份在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情况无异议。”
           (6)保荐机构于 2022 年 3 月 15 日对发行人使用部分闲置募
       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及全资子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已经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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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工作内容
       通过,且独立董事已发表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
       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
       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
       ——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
       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及全资
       子公司使用不超过 150,000 万元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
       项无异议。”
           (7)保荐机构于 2022 年 4 月 27 日对发行人使用部分闲置募
       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
       使用不超过 90,000.00 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
       已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相关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
       通过,并取得独立董事的同意意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中关于募集资金使用决策程序的规定。因此,华泰联合证
       券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
       议。”
           (8)保荐机构于 2022 年 12 月 8 日对发行人使用部分闲置募
       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
       使用不超过 205,000.00 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
       已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相关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
       通过,并取得独立董事的同意意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中关于募集资金使用决策程序的规定。因此,华泰联合证
       券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
       议。”
           (9)保荐机构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对发行人 2022 年度募集
       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中伟股份 2022 年度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的规定,
       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
       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
       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保荐人对中伟股份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
       使用情况无异议。”
           (10)保荐机构于 2023 年 8 月 24 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发
       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
       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率,不
       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
       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同
       意的独立意见,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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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工作内容
       施,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综上,华泰联合证券对中伟股份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
       事项无异议。”
             (11)保荐机构于 2023 年 12 月 13 日对发行人使用部分闲置
       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
       次使用不超过 55,000.00 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
       项已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相关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
       议通过,并取得独立董事的同意意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中关于募集资金使用决策程序的规定。综上,华泰联合
       证券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
       异议。”
             (12)保荐机构于 2023 年 12 月 22 日对发行人部分募投项目
       延期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事项,
       是根据募投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不存在改变或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募
       投项目延期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该事项的内容
       和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综上,华泰联合证券对公司本次部分募投
       项目延期事项无异议。”
             (13)保荐机构于 2024 年 4 月 23 日对发行人 2023 年度募集
       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发行人已按照贵州证
       监局的要求完善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审批程序,公司 2023 年度募
       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方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关于内部控制
             (1)保荐机构于 2021 年 4 月 8 日对发行人 2020 年度内部控
       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认为:“中伟股份现有的内部控制
       制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重
       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中伟股
       份的《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
       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2)保荐机构于 2022 年 3 月 15 日对发行人 2021 年度内部
       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认为:“中伟股份现有的内部控
       制制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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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荐总结报告书

项目                             工作内容
       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中伟
       股份的《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
       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3)保荐机构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对发行人 2022 年度内部
       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认为:“中伟股份现有的内部控
       制制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
       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中伟
       股份《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
       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4)保荐机构于 2024 年 4 月 23 日对发行人 2023 年度内部
       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认为:“中伟股份现有的内部控
       制制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
       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中伟
       股份《2023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
       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三、关于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1)保荐机构于 2021 年 6 月 24 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部
       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限
       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
       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以及股东承
       诺的内容;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中做出的相关承诺;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
       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
       禁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2)保荐机构于 2021 年 12 月 17 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前已发行股份及战略配售股份上市流通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
       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
       司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的要求;公司本次解禁限售的股份
       持有人均严格履行了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做出的承诺。保荐机
       构对公司本次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3)保荐机构于 2022 年 1 月 5 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部
       分战略配售股份上市流通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
       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本次限售股
       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有关规则的要求;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持有人均严格履行
       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做出的承诺。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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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工作内容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战略配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4)保荐机构于 2022 年 12 月 19 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部分战略配售股份上市流通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
       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
       司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有关规则的要求;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持有
       人均严格履行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做出的承诺。保荐机
       构对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部分战略配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
       议。”
           (5)保荐机构于 2022 年 12 月 30 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限
       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本
       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有关规则的要求;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持有人均
       严格履行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做出的承诺。保荐机构对
       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6)保荐机构于 2023 年 12 月 20 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限
       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本
       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的要求;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持有
       人均严格履行了其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
       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的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
       完整。综上,华泰联合证券对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
       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四、关于关联交易
           (1)保荐机构于 2021 年 1 月 20 日对发行人 2021 年度预计
       日常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事项符合公司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的正常需要,已经公司第一届
       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已经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交易遵循客观公平、平等自愿、互惠
       互利的原则,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
       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华泰联合证券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2)保荐机构于 2021 年 11 月 17 日对发行人全资子公司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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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工作内容
       州中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增资扩股暨关联交易的事项发表独立
       意见,认为:“该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关
       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确认,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交
       易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
       保荐机构对公司全资子公司贵州中伟新能源本次增资扩股暨关联
       交易事项无异议。”
             (3)保荐机构于 2021 年 11 月 17 日对发行人全资子公司贵
       州中伟兴阳储能科技有限公司增资扩股暨关联交易的事项发表独
       立意见,认为:“该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
       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确认,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
       交易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
       规定。保荐机构对公司全资子公司贵州中伟储能本次增资扩股暨
       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4)保荐机构于 2021 年 11 月 22 日对发行人放弃全资子公
       司贵州中伟资源循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增资优先认购权暨关联交
       易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该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一届
       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
       事项进行了事前确认,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事项尚需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章
       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保荐机构对公司放弃全资子公
       司贵州中伟资源循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增资优先认购权暨关联交
       易事项无异议。”
             (5)保荐机构于 2022 年 3 月 15 日对发行人 2022 年度预计
       日常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事项符合公司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的正常需要,已经公司第一届
       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已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符合《公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交易遵循客观公平、平等自愿、互
       惠互利的原则,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
       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综上,华泰联合证券对本次 2022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事
       项无异议。”
             (6)保荐机构于 2023 年 3 月 29 日对发行人 2023 年度预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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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工作内容
       日常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 2023 年度预计日
       常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的正常需要,已经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
       议审议通过,已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
       见,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交易遵循客观公平、平等自愿、互
       惠互利的原则,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
       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华泰联合证券对本次 2023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7)保荐机构于 2023 年 7 月 12 日对发行人与关联方共同收
       购股权暨关联交易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与关联方共
       同收购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已经公司第
       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已
       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符合《公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交易遵循客观公
       平、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
       易事宜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华泰联合证券对本次关联交
       易事项无异议。”
           (8)保荐机构于 2024 年 3 月 12 日对发行人 2024 年度日常
       关联交易计划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计划事项符合公司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的正常需要,已经公司第
       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交易遵循客观公平、平等自愿、
       互惠互利的原则,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
       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华泰联合证券对本次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事项无异议。”
           五、关于对外担保
           (1)保荐机构于 2021 年 11 月 22 日对发行人及子公司拟向
       银行(融资租赁平台)增加申请综合授信(含融资租赁)额度及
       担保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为公司提供关联担保的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该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
       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
       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确认,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审议程序符合《公
       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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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工作内容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以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保荐机构对公司
       及子公司拟向银行/融资租赁平台增加申请综合授信(含融资租
       赁)额度及担保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为公司提供
       关联担保的事项无异议。”
           (2)保荐机构于 2023 年 3 月 15 日对发行人及子公司拟向银
       行等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为公司提供关联担保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该关联交易
       事项已经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
       事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确认,
       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交易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公
       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保荐机构对公司及子公司
       拟向银行等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为公司提供关联担保的事项无异议。”
           (3)保荐机构于 2023 年 3 月 29 日对发行人为参股公司提供
       担保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1、公司向参股公司提供担保
       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
       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明确的同意意见,本
       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2、公司向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是
       为满足其经营发展的实际需要,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
       提供同等条件的担保。本次提供担保事项总体风险可控,不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为参股
       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无异议。”
           (4)保荐机构于 2024 年 3 月 12 日对发行人及子公司拟向银
       行等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为公司提供关联担保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该关联交易
       事项已经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
       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该事项尚需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保荐
       人对公司及子公司拟向银行等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暨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为公司提供关联担保的事项无异议。”
           六、关于提供财务资助
           (1)保荐机构于 2023 年 3 月 29 日对发行人向参股公司提供
       财务资助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1、公司向参股公司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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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工作内容
       财务资助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第一届
       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明确的同意
       意见,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2、公司向参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是为满足其经营发展的实际需要,参股公司的
       其他股东均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本次提供财务
       资助事项总体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向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事项无异
       议。”
           (2)保荐机构于 2024 年 4 月 23 日对发行人向参股公司提供
       财务资助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1、公司向参股公司提供
       财务资助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届监
       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2、公司向参股公司提
       供财务资助是为满足其经营发展的实际需要,参股公司的其他股
       东均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本次提供财务资助事
       项总体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
       所述,保荐人对公司向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事项无异议。”
           七、关于风险投资、套期保值等业务
           (1)保荐机构于 2021 年 4 月 8 日对发行人开展 2021 年度套
       期保值业务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1、公司及子公司开展
       套期保值业务,主要是为了充分利用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
       规避公司采购和销售商品的价格波动、汇率波动所产生的风险,
       减少因商品价格的波动、汇率波动给公司经营业绩造成的影响,
       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2、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订《商
       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采取了较为完善的风险控制措施。3、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套期保值
       业务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且全体独立董事
       已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综上所述,
       华泰联合证券对中伟股份拟开展 2021 年度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事
       项无异议。”
           (2)保荐机构于 2022 年 3 月 15 日对发行人开展 2022 年度
       套期保值业务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1、公司及子公司开
       展套期保值业务,为了充分利用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规避
       公司采购和销售商品的价格波动、汇率波动所产生的风险,减少
       因商品价格的波动、汇率波动给公司经营业绩造成的影响,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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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工作内容
       必要性和可行性。2、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订《商品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采
       取了较为完善的风险控制措施。3、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
       务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且全体独立董事已
       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综上所述,华泰
       联合证券对中伟股份拟开展 2022 年度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事项无
       异议。”
           (3)保荐机构于 2022 年 8 月 25 日对发行人调整商品套期保
       值业务额度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1、基于公司印尼红土
       镍矿冶炼冰镍项目与广西南部高冰镍项目、贵州西部硫酸镍项目
       即将投产,公司业务一体化链条全面提速,期货套保镍钴金属数
       量将有所增加,加之镍金属价格波动加大,导致商品期货套期保
       值业务保证金提高,为有效地防范原材料价格变动带来的市场风
       险,降低原材料价格波动对公司正常经营的影响,公司根据实际
       经营情况,增加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保证金额度,具有必要性
       和可行性。2、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商品期货套
       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采取了较为完善的风险控制措施。3、公
       司调整商品套期保值业务额度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
       通过,且全体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符合《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等法律法
       规的相关规定。综上所述,华泰联合证券对公司本次调整商品套
       期保值业务额度的事项无异议。”
           (4)保荐机构于 2023 年 3 月 13 日对发行人开展 2023 年度
       套期保值业务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证券与衍生品投
       资情况不存在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之情形,符合公司章
       程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5)保荐机构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对发行人 2022 年度证券
       与衍生品交易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证券与衍生品投资
       情况不存在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之情形,符合公司章程
       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6)保荐机构于 2024 年 3 月 12 日对发行人开展 2024 年度
       套期保值业务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1、公司及子公司开
       展套期保值业务,为了充分利用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规避
       公司采购和销售商品的价格波动、汇率波动所产生的风险,减少
       因商品价格的波动、汇率波动给公司经营业绩造成的影响,具有
       必要性和可行性。2、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商品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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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工作内容
                        取了较为完善的风险控制措施。3、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
                        务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已经公司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审议并同意,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综上
                        所述,华泰联合证券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
                            (7)保荐机构于 2024 年 4 月 23 日对发行人 2023 年度证券
                        与衍生品交易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证券与衍生品投资
                        情况不存在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之情形,符合公司章程
                        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持续关注并督促发行人及控股股
(7)跟踪承诺履行情况   东、实际控制人等切实履行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发行人及其他
                        相关人员的切实履行承诺。
(8)保荐机构配合交易
所工作情况(包括回答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按时向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文件,
问询、安排约见、报送    不存在其他需要保荐机构配合交易所工作的情况。
文件等)
(9)其他                   无。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项                                      说明
                                 2021 年 7 月,公司 2021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
                             获深圳证券交易所受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保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荐机构,授权董瑞超先生和贾光宇女士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
                             代表人,因此公司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由董瑞超先生、金
                             巍锋先生变更为董瑞超先生、贾光宇女士。
                                 2023 年 4 月,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
                             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贺启中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3]8 号)。2023 年 3 月 27 日,公司时任监事会主席贺
                             启中因误操作个人证券账户,在未披露股份减持计划的情况
                             下,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 10,000 股,违反
                             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
                             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上述违规减持股份行为
2、其他重大事项
                             发生后,贺启中先生深刻认识到本次违规减持事项的严重
                             性,主动向公司报告并检讨,并表示日后将谨慎操作个人证
                             券账户,进一步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
                             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公司将以此为戒,进一步加强组织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学习,积极督促相关人员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和规定,
                             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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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                                   说明
                            2023 年 10 月,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
                        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
                        函》,针对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问题
                        提出改进要求和建议,公司已按要求完成整改并报送整改报
                        告。保荐人督促公司进一步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增强规
                        范运作意识和能力,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本保荐机构及其他
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
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股票发行和上市
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
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
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
关文件资料,保证了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
发表专业意见。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
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
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针对贵州证监局警示函所涉及问题,发行人已积极进行了整
改,并进一步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持续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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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荐总结报告书


平。除上述事项外,发行人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
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针对贵州证监局监管关注函所涉及问题,发行人及时开展整
改工作并报送整改报告,并进一步加强募集资金规范管理与使用,提升公司规范
运作水平。除上述事项外,发行人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16
                                                              保荐总结报告书


(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董瑞超                贾光宇




    法定代表人:
                      江禹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4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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