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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伟股份: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2024-09-13  

证券代码:300919                证券简称:中伟股份                 公告编号:2024-075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

2024 年 9 月 12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 2024 年 9 月 6 日以电子邮件等形式发出,

会议应到监事三人,实到三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尹桂珍女士主持,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 会议审议情况

    (一)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中期分红方案

的议案》

    监事会同意公司 2024 年中期分红方案。根据公司 2024 年半年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公司 2024 年半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864,076,698.38 元,母公司实现净

利润为 824,896,269.02 元,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公司合并报表可供分配利润为

4,452,665,238.12 元,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为 2,328,024,808.58 元。按照母公司与合并报表中

可供分配利润数据孰低原则,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公司可供分配利润为 2,328,024,808.58

元。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及公司 2023 年年

度股东大会的授权,为更好地回报广大投资者,与股东分享公司经营发展的成果,公司在符

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状况,提出

2024 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公司拟以实施分红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股数扣除回购

专户中已回购股份后的总股数(以下简称“总股数”)为基数,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8 元

(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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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以本次中期分红方案公告披露日的总股本剔除回购股份后 930,215,934 股为基数测算,

共计派发现金股利 260,460,461.52 元(含税)。自本次中期分红方案公告披露至利润分配方

案实施前,若公司前述总股数由于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行权等情形而发生变化,公司将按照

“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 2024 年中期分红方案是结合公司目前的经营环境、未来发展

战略及资金需要做出的,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和保障投资者长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根据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对 2024 年度中期分红事宜的相关授权,本次中期分红方

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13 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

公告。

    (二)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

年-2026 年)的议案》

    监事会同意公司编制的《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 年-2026 年)》。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

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

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23]61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和《公司章程》之规定,制定了《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 年-2026 年)》。

    该事项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13 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

公告。

    (三)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符合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

债券条件的议案》

    监事会同意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

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经营情况符合现行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的规定,具备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的条

件和资格。

    该事项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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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

债券的议案》

    监事会同意公司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
    1. 债券期限和品种
    本次可续期公司债券基础期限为 3 年,以每 3 个计息年度为 1 个周期,在每个周期末,
发行人有权选择将本期债券期限延长 1 个周期(即延长 3 年),或选择在该周期末到期全额
兑付本期债券。本次可续期公司债券可以为单一期限品种,也可以为多种期限的混合品种。
具体期限构成和各期限品种的发行规模根据相关规定和发行前市场情况确定。
    2. 发行规模
    本次债券的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20 亿元(含 20 亿元),采用分期发行方式,发行前
根据资金需求及市场情况明确各期发行规模。
    3. 发行方式
    本次可续期公司债券采用公开发行的方式发行。本次债券可以一次或分期发行,根据公
司资金需求情况和发行时市场情况确定。
    4. 债券利率或其确定方式

    本次债券票面利率为固定利率,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基础期限的票面利率将根据

网下询价簿记结果,由公司与簿记管理人按照有关规定,在利率询价区间内协商一致确定,

在基础期限内固定不变,其后每个续期周期重置一次,重置方式由公司与主承销商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协商后确定。
    5. 发行对象及向公司股东配售安排
    本次债券发行对象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 A 股证券账户
的专业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本次债券不向发行人股东优先配售。
    6. 利息递延支付条款
    本次债券附设发行人递延支付利息权,除非发生强制付息事件,本次债券的每个付息日,
发行人可自行选择将当期利息以及按照本条款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推迟至下一个
付息日支付,且不受到任何递延支付利息次数的限制。前述利息递延不属于发行人未能按照
约定足额支付利息的行为。
    发行人决定递延支付利息的,发行人应在付息日前 10 个交易日披露递延支付利息公告。
每笔递延利息在递延期间按当期票面利率累计计息,在下个利息支付日,若发行人继续选择
延后支付,则上述递延支付的金额产生的累计计息金额将加入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
中继续计算利息。
    7. 利息递延下的限制事项
    若发行人选择行使递延支付利息选择权,则在延期支付利息及其孳息未偿付完毕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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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1)发行人向股东分红;(2)发行人减少注册资本。
    债券存续期内如发生利息递延下的限制事项,发行人将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信息,
说明其影响及相关安排,同时就该事项已触发强制付息情形作特别提示。
    8. 强制付息事件
    付息日前 12 个月内,发生以下事件的,发行人不得递延当期利息以及按照约定已经递
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1)发行人向股东分红;(2)发行人减少注册资本。债券存续期
内如发生强制付息事件,发行人将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信息,说明其影响及相关安排,
同时就该事项已触发强制付息情形作特别提示。
    9. 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偿还“一带一路”项目对应的贷款、“一
带一路”项目建设、置换“一带一路”项目对应的自有资金支出、“一带一路”项目运营、补充
流动资金等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用途。
    10. 增信措施
    本次债券无担保。
    11. 上市场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12. 偿债保证措施
    根据本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本次债券发行的有关决议,在出现预计不
能或者到期未能按期偿付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本息时,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等的
要求,公司将至少采取如下偿债保障措施:
    (1)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2)暂缓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实施;
    (3)调减或停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
    (4)主要责任人不得调离;
    (5)除公司将相关款项用于偿还本期债券本金和/或利息及相关费用外,不得新增债务、
对外担保、向第三方出售或抵押主要资产;
    (6)其他保障还本付息的必要措施。
    13. 决议有效期

    公司关于本次债券发行的决议有效期为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之日起的 24 个月。

    该事项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13 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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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

的议案》

    鉴于戴祖福先生的辞职将导致公司监事会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戴祖福先生的辞职将在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

监事后生效。在新任监事任职前,戴祖福先生将继续履行其监事职责。同时,为保证监事会

的正常运行,监事会拟提名周文星先生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任期自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监事会届满为止。

    该事项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13 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

公告。

    三、备查文件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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