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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润阳科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11-20  

证券代码:300920            证券简称:润阳科技          公告编号:2024-073

                  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1月19日(星期二)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1月19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
 11月1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9日
 上午9:15至下午15:00。
     2、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李家巷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杨庆锋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杨
 庆锋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1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2人,代表股份50,291,5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50.291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50,010,4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50.010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8人,代表股份281,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281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0人,代表股份4,917,964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4.918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4,636,864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4.6369%;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8人,代表股份281,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2811%。
    3、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见
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
如下议案:
    (一)《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
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0,249,7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69%;
反对3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2%;弃权4,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4,876,164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 总数的
99.1501%;反对3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584%;弃权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2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15%。
    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二)《关于公司募投项目年产10,000万平方米IXPE扩产项目部分终止的
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0,246,0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95%;
反对3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0%;弃权7,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4,872,464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 总数的
99.0748%;反对3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767%;弃权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84%。
    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
议》;
    2、《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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