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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法本信息:关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2024-01-13  

证券代码:300925         证券简称:法本信息         公告编号:2024-013
债券代码:123164         债券简称:法本转债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三届监事会任期将于近期届满,为保障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
性,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12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
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事项相关议案。换届完
成之前,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监事会全体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继续履行其义务和职责。

    一、董事会换届选举的情况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将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
独立董事 3 名。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公司董事会同意提名严华先生、
吴超先生、刘志坚先生、李晖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
胡振超先生、黄幼平女士、米旭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其
中胡振超先生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一)。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上述董事候选人分别进行了任职资格审查,认为上
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
职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公司三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均已经取得独立董事资
格证书。上述董事候选人人数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中独立董事候选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拟任董事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
                                    1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根据相关规定,上述董事候选人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采取累积
投票方式对候选人进行表决,其中独立董事候选人尚需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
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为确保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行,在新一届董事会董事就任前,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董事仍将继续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
董事义务和职责。

    二、监事会换届选举的情况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第四届监事会将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
职工代表监事 1 名,职工代表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经公司监事会审
查,公司监事会同意提名曾家梁先生、胡冠东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候选
人。(监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二)。
    上述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逐项审议,并采用累积投
票制选举产生后,将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一名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任期自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年。
    为确保公司监事会的正常运作,在新一届监事会监事就任前,公司第三届监
事会监事仍将继续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
监事义务和职责。


    特此公告。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三日




                                     2
附件一: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简历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严华先生:1977 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研究生学历。
2002 年至 2003 年任深圳市凯荣实业有限公司销售部总监,2003 年至今历任深圳
法本电子及上海法本电子执行董事、董事长。2006 年创办本公司,现任公司董事
长兼总经理。
    截至目前,严华先生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62,023,037 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37.79%,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未发生变更。除宋
燕女士为严华先生的表妹外,严华先生与公司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因涉嫌犯罪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
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规
定的不适格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吴超先生:1987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
吴超先生先后就职于鸿海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戴尔科技集团、深圳市朗科智
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9 年 6 月加入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现
任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
    截至目前,吴超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24,40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1%。
吴超先生与公司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
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
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
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规定的不适格情形,不属于失
信被执行人。

                                     3
    刘志坚先生:1979 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
2006 年至 2014 年任深圳市吉祥腾达科技有限公司人力资源中心总监;2015 年至
2019 年任深圳市法本电子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总监;2019 年至今任公司总裁助理。
    截至目前,刘志坚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刘志坚先生与公司其他持有公司 5%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
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
未有明确结论。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
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中规定的不适格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李晖先生:1973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
1998 年毕业于武汉大学,同年加入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历任项目经理,开发
部部长,产品总经理,MKT 部总经理,公司副总裁,分管过多媒体,业务软件,
交换机等产品研发,分管过运营商和国内政企市场 MKT 相关工作。2022 年 3 月
加入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现任公司 CTO,分管研发中心和解决
方案中心以及相关产品线。
    截至目前,李晖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李晖先生与公司其他持有公司 5%以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
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
未有明确结论。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
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中规定的不适格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胡振超先生:1972 年出生,研究生学历,会计学博士学位,中国国籍,无境
外永久居留权。2001 年任中信二十一世纪(中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办事处投资

                                   4
经理;2001 年至 2007 年任深圳市科普特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兼财
务部部长;2007 年至 2015 年任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2017 年 6 月至 2020 年 6 月任深圳麟烽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总经理;2020 年 07 月至 2021 年 06 月,任共青城泰然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投资总监;2023 年 06 月至今,任深圳市时创意电子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兼董事会
秘书。2020 年 11 月至今,任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证券代码:
301366);2021 年 9 月至今任深圳市控汇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0 年 7
月起至今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截至目前,胡振超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胡振超先生与公司其他持有公司 5%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
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
未有明确结论。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中规定的不适格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黄幼平女士:1980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北京大学汇丰商
学院工商管理硕士,2009 年 10 月至今历任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董事会秘书,现为新财富董秘名人堂成员。曾任福建紫天传媒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安徽富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截至目前,黄幼平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黄幼平女士与公司其他持有公司 5%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
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
未有明确结论。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中规定的不适格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5
    米旭明先生:1975 年 10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管理学博士,
应用经济学博士后。米旭明先生 1998 年 7 月至 2000 年 8 月任上海宝钢冶金建
设公司技术员;2006 年 7 月至 2007 年 10 月任深圳大学讲师;2007 年 11 月至 2009
年 10 月任厦门大学经济学院应用经济学博士后流动站博士后;2009 年 12 月至
2022 年 11 月,任深圳大学副教授; 2012 年 12 月至 2018 年 9 月,任深圳冰川网络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5 年 4 月至 2016 年 4 月任英国埃克塞特大学
(University of Exeter)会计系访问学者。2020 年 6 月至今,任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证券代码:000029)。2022 年 12 月至今,任深圳
大学教授;2023 年 10 月至今,任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证券代码:
002456);2021 年 1 月起至今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截至目前,米旭明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米旭明先生与公司其他持有公司 5%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
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
未有明确结论。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中规定的不适格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6
附件二: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曾家梁先生:1990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曾家
梁先生先后就职于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远洋集团控股有限公司。2019 年 4 月
加入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现任公司薪酬总监、招聘总监。
    截至目前,曾家梁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曾家梁先生与公司其他持有公司 5%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
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
未有明确结论。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
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中规定的不适格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胡冠东先生:1992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胡
冠东先生先后就职于南德认证检测(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法本
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赞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 12 月加入深圳市法本
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现任公司质量运营部主管。
    截至目前,胡冠东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胡冠东先生与公司其他持有公司 5%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
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
未有明确结论。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
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中规定的不适格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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