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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法本信息:关于公司财务总监增持股份的公告2024-01-18  

证券代码:300925        证券简称:法本信息         公告编号:2024-016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财务总监增持股份的公告


     公司财务总监刘芳女士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
 致。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18
日收到公司财务总监刘芳女士出具的《关于增持公司股份的告知函》,其于 2024
年 1 月 17 日以自有资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增持
公司股份 5,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012%,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一)增持主体:公司财务总监刘芳女士。
    (二)增持计划实施前,刘芳女士通过新余市嘉嘉通创新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433,500 股,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合计占公司总股
本比例为 0.1011%。
    (三)本次公告前 12 个月内,刘芳女士没有已披露的增持计划。
    (四)本次公告前 6 个月内,刘芳女士不存在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形。
    二、本次增持情况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增持股份目的:基于对公司价值和未来发展的坚定信心,以及对
公司股票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同,实施本次增持。
    (二)增持资金来源:自有资金。
    (三)增持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增持。
    (四)本次增持的数量及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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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持前                     增持后
                                            成交均价
增持   增持方                  股票数量                  持股数
                     时间                     (元/                 占股本比      持股数量     占股本比
人       式                    (股)                      量
                                              股)                  例(%)       (股)       例(%)
                                                         (股)
       集中竞
刘芳              2024/01/17     5,000        10.70        --            --            5,000   0.0012%
         价
   注:刘芳女士本次增持后直接及间接持股数量合计为 438,5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0.1023%。


        三、其他相关事项说明
        (一)本次增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规定,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
   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二)上述人员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在本次增持股份后至少 6 个月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不进行内幕交易及短线交易,不在敏感期买卖公司股票。
        (三)公司将持续关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有关
   情况,并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一)公司财务总监刘芳女士出具的《关于增持公司股份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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