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25 证券简称:法本信息 公告编号:2024-018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1 月 29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 月 2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 月 29 日上午 9:15-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的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北六道 15 号威大科技园 B 座 1 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严华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总体情况:通过 现场 和网 络投 票的 股东 17 人 , 代 表 股 份 131,124,54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0.585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130,840,542 股,占上市公司总 1 股份的 30.519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3 人,代表股份 284,000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0.0662%。 2、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4 人,代表股份 284,1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66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3 人,代表股份 284,000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0.0662%。 3、出席和列席的其他人员: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 东大会。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出席会议的 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进行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换届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投票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01《选举严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30,880,34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的 99.813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9,9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的 14.0447%。 表决结果:严华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选举吴超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30,880,44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的 99.813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0,0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的 14.0799%。 表决结果:吴超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3《选举刘志坚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30,880,44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的 99.813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0,0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2 决权股份数的 14.0799%。 表决结果:刘志坚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4《选举李晖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30,954,04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的 99.87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13,6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数的 39.9866%。 表决结果:李晖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二)审议通过《关于换届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投票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2.01《选举胡振超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30,880,44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的 99.813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0,0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的 14.0799%。 表决结果:胡振超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选举黄幼平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30,880,44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的 99.813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的 14.0795%。 表决结果:黄幼平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3《选举米旭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30,880,44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的 99.813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的 14.0795%。 表决结果:米旭明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三)审议通过《关于换届选举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投票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3 3.01《选举曾家梁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 130,880,44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的 99.813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0,0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的 14.0799%。 表决结果:曾家梁先生当选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3.02《选举胡冠东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 130,880,44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的 99.813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的 14.0795%。 表决结果:胡冠东先生当选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四)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 记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131,000,24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52%; 反对 110,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41%; 弃权 14,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10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159,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6.2478%; 反对 110,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8.8244%; 弃权 14,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4.9278%。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表决结果为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130,987,34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954%; 反对 123,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40%; 4 弃权 14,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10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146,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1.7071%; 反对 123,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3.3650%; 弃权 14,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4.9278%。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张忆南、陈靖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审议事项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