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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法本信息: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1-29  

证券代码:300925         证券简称:法本信息           公告编号:2024-018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1 月 29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 月 2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 月 29 日上午 9:15-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的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北六道 15 号威大科技园 B 座 1
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严华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总体情况:通过 现场 和网 络投 票的 股东 17 人 , 代 表 股 份
131,124,54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0.585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130,840,542 股,占上市公司总

                                    1
股份的 30.519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3 人,代表股份 284,000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0.0662%。
    2、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4 人,代表股份
284,1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66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3 人,代表股份 284,000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0.0662%。
    3、出席和列席的其他人员: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
东大会。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出席会议的
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进行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换届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投票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01《选举严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30,880,34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的 99.813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9,9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的 14.0447%。
    表决结果:严华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选举吴超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30,880,44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的 99.813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0,0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的 14.0799%。
    表决结果:吴超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3《选举刘志坚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30,880,44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的 99.813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0,0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2
决权股份数的 14.0799%。
    表决结果:刘志坚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4《选举李晖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30,954,04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的 99.87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13,6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数的 39.9866%。
    表决结果:李晖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二)审议通过《关于换届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投票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2.01《选举胡振超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30,880,44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的 99.813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0,0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的 14.0799%。
    表决结果:胡振超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选举黄幼平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30,880,44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的 99.813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的 14.0795%。
    表决结果:黄幼平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3《选举米旭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30,880,44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的 99.813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的 14.0795%。
    表决结果:米旭明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三)审议通过《关于换届选举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投票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3
    3.01《选举曾家梁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 130,880,44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的 99.813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0,0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的 14.0799%。
    表决结果:曾家梁先生当选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3.02《选举胡冠东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 130,880,44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的 99.813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的 14.0795%。
    表决结果:胡冠东先生当选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四)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
记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131,000,24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52%;
    反对 110,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41%;
    弃权 14,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10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159,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6.2478%;
    反对 110,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8.8244%;
    弃权 14,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4.9278%。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表决结果为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130,987,34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954%;
    反对 123,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40%;

                                   4
    弃权 14,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10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146,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1.7071%;
    反对 123,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3.3650%;
    弃权 14,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4.9278%。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张忆南、陈靖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审议事项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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