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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法本信息: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5-20  

证券代码:300925          证券简称:法本信息          公告编号:2024-058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5 月 20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2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20 日上午 9:15-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的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北六道 15 号威大科技园 B 座 1
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严华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133,530,742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31.147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133,441,442 股,占上市公司总

                                     1
股份的 31.126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89,300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0.0208%。
    2、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2,690,3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627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2,601,000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0.6067%。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89,300 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 0.0208%。
    3、出席和列席的其他人员: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
东大会。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出席会议的
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进行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
    同意 133,449,24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90%;
    反对 5,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3%;
    弃权 75,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56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08,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706%;
    反对 5,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2119%;
    弃权 75,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175%。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
    同意 133,451,34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05%;
    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7%;
                                     2
    弃权 78,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58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10,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487%;
    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372%;
    弃权 78,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142%。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三)审议通过《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
    同意 133,449,24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90%;
    反对 5,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3%;
    弃权 75,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56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08,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706%;
    反对 5,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2119%;
    弃权 75,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175%。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四)审议通过《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
    同意 133,446,64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70%;
    反对 5,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3%;
    弃权 78,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587%。
                                     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06,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740%;
    反对 5,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2119%;
    弃权 78,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142%。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133,446,64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70%;
    反对 5,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3%;
    弃权 78,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58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06,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740%;
    反对 5,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2119%;
    弃权 78,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142%。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严华先生、吴超先生、刘芳女士为关联股东,对该议案回避表决,其所持有
股份不纳入该项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表决情况:
    同意 2,606,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740%;
    反对 5,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19%;
    弃权 78,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9142%。
                                     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06,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740%;
    反对 5,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2119%;
    弃权 78,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142%。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七)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133,451,34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05%;
    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7%;
    弃权 78,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8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10,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487%;
    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372%;
    弃权 78,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142%。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八)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133,453,94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25%;
    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7%;
    弃权 75,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568%。
                                     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13,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453%;
    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372%;
    弃权 75,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175%。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九)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133,453,94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25%;
    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7%;
    弃权 75,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56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13,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453%;
    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372%;
    弃权 75,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175%。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表决结果为通过。
    (十)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及制订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133,453,94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25%;
    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7%;
    弃权 75,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56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6
    同意 2,613,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453%;
    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372%;
    弃权 75,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175%。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表决结果为通过。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严华先生、吴超先生、刘芳女士为关联股东,对该议案回避表决,其所持有
股份不纳入该项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表决情况:
    同意 2,608,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706%;
    反对 5,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19%;
    弃权 75,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817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08,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706%;
    反对 5,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2119%;
    弃权 75,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175%。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
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133,453,94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25%;
    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7%;
    弃权 75,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7
总数的 0.056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13,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453%;
    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372%;
    弃权 75,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175%。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张忆南、申芳芳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审议事项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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