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法本信息: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4-05-29  

证券代码:300925            证券简称:法本信息              公告编号:2024-059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年度权益
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 6,176,350 股后的 422,532,595 股
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0.8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即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的股本基数为 422,532,595 股,实
际现金分红总额为人民币 33,802,607.60 元(含税)。
    2、因公司回购股份不参与分红,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根据股票市值不变
原则,实施权益分派前后公司总股本保持不变,现金分红总额分摊到每一股的比
例将减小,因此,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按公司总股本折算每 10 股现金红利及除
权除息参考价计算如下:
    按 总 股 本 折 算 的 每 10 股 现 金红 利 =实 际 现金 分红 总 额/总 股本 × 10 股
=33,802,607.60 元/428,708,945 股×10 股=0.788474 元(保留六位小数,最后一位
直接截取,不四舍五入)。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参考价=股权登记日收盘价-实际现金分 红总
额/总股本=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0788474 元/股。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情况
    (一)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20 日召开了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权益分派
方案为:拟以 2023 年度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股份数量扣减公司回购专户持有的
股份数量后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0.8 元(含税),不送红股,
                                         1
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经上述分配后,剩余未分配利润全部结转以后年度。
    (二)利润分配预案审议通过后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的总
股本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股份后的股份数发生变动的,实际分红总额
公司将以实施权益分派时股权登记日总股本为基数,按“分派比例不变,调整分
派总额”的原则相应调整。
    (三)自上述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总股本未发生变化,公司总股
本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股份后的股份数亦未发生变化。
    (四)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权益分派方案一致。
    (五)本次权益分派距离股东大会通过 2023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时间未
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一)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
份 6,176,350 股后的 422,532,595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0.80 元人民币
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 以
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0.72 元;持有首发后限售
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
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 纳税额
【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
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
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16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
(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08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一)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 年 6 月 5 日。
    (二)本次权益分派除权除息日为:2024 年 6 月 6 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4 年 6 月 5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

                                     2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一)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 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24
年 6 月 6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二)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户                               股东名称
  1              02*****060                               严华
  2              08*****142               新余市嘉嘉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              08*****081               新余市木加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              08*****069               新余市耕读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              02*****586                                宋燕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 年 5 月 23 日至登记日:2024 年 6
月 5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
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调整相关参数
      (一)关于除权除息价的计算原则及方式
      因公司回购股份不参与分红,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根据股票市值不变原则,
实施权益分派前后公司总股本保持不变,现金分红总额分摊到每一股的比例将减
小,因此,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按公司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分红比例及除权除息
参考价如下:
      按 总 股 本 折 算 的 每 10 股 现 金红 利 =实 际 现金 分红 总 额/总 股本 × 10 股
=33,802,607.60 元/428,708,945 股×10 股=0.788474 元(保留六位小数,最后一位
直接截取,不四舍五入)。
      按总股本折算的每股现金红利=实际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33,802,607.60 元
/428,708,945 股=0.0788474 元/股。
      综上,在保证本次权益分派方案不变的前提下,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
除息参考价=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0788474 元/股。
      (二)相关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承诺:
所持有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法本信息

                                           3
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最低减持价
格将相应调整)。本次除权除息后,上述减持价格作相应调整。
    (三)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所涉及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将进行调整,公司将按照
相关规定履行调整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四)根据公司《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回购报告书》,若公司在
回购期限内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或配股、
派息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本
次权益分派实施后,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对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进行相应调整,公
司回购股份价格上限将由 16.77 元/股调整为 16.69 元/股,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
格上限自 2024 年 6 月 6 日(除权除息日)起生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
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
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0)。

    七、有关咨询方法
    咨询机构: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咨询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北六道 15 号威大科技园 B 座
    咨询联系人:吴超先生、孙波先生
    咨询电话:0755-26601132
    传真:0755-26605103
    邮箱:zqtz@farben.com.cn

    八、备查文件
    (一)《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三)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转增股本具体时间安排的文
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4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