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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友联众: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5-17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五月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

东大会”或“会议”)。

    本所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一、 会议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4 月 24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会议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

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

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

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会议的召集和通知符合《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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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网络投票时

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24 年 5 月 17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24 年 5 月 17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2024 年 5 月 17 日下午 14:30,本次股东大会如期在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莆

心湖中心二路 27 号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楼阶梯室举行。公司董事长宋

朝阳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会议出席人员

    1.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10 人,所持股份总数 90,972,898 股,所持股份总

数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51.7240%,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

东,下同)6 人,所持股份总数 463,920 股,所持股份总数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

份总数的 0.2638%,具体情况如下:

    (1) 现场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或委托代理人代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5 人,所持股份总

数 90,509,278 股,所持股份总数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51.4604%。

    (2)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5 人,所持股份总数 463,620 股,

所持股份总数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0.2636%。本所律师无法对参加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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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该等股东的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系统进行认证。

    2. 其他人员

    (1) 公司董事、监事;

    (2)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

    (3) 本所律师。

    (二)会议召集人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

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 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依法进行了表决,清点了投票结果,公司按

照《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1.《关于<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90,509,27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4904%;

反对 463,62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509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

数的 0.0647%;反对 463,6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35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通过。

    2.《关于<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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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为:同意 90,509,27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4904%;

反对 463,62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509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

数的 0.0647%;反对 463,6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35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通过。

    3.《关于<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90,509,27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4904%;

反对 463,62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509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

数的 0.0647%;反对 463,6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35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通过。

    4.《关于<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90,509,27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4904%;

反对 463,62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509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

数的 0.0647%;反对 463,6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35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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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关于续聘 2024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90,509,27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4904%;

反对 463,62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509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

数的 0.0647%;反对 463,6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35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通过。

    6.《关于 2023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90,509,27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4904%;

反对 463,62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509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

数的 0.0647%;反对 463,6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35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通过。

    7.《关于开展资产池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90,509,27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4904%;

反对 463,62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509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

数的 0.0647%;反对 463,6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35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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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议案获通过。

    8.《关于公司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变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90,509,27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4904%;

反对 463,62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509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

数的 0.0647%;反对 463,6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35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通过。

    9.《关于<未来三年(2024 年-2026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90,509,27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4904%;

反对 463,62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509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

数的 0.0647%;反对 463,6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35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通过。

    10.《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90,509,27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4904%;

反对 463,62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509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

数的 0.0647%;反对 463,6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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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935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通过。

    11.《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90,509,27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4904%;

反对 463,62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509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

数的 0.0647%;反对 463,6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35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出席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

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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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谢伟奇




                                    经办律师:
                                                     李秋霭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