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友联众: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12-27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
次股东会”或“会议”)。
本所现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
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一、 会议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2 月 12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会议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
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
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
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会议的召集和通知符合《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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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网络投票时间
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27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27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2024 年 12 月 27 日下午 14:30,本次股东会如期在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莆心
湖中心二路 27 号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楼阶梯室举行。公司董事长宋朝
阳先生通过线上视频方式出席并线上主持本次会议。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会议出席人员
1.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90 人,所持股份总数 118,362,199 股,所持股份总数
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51.7666%,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86 人,所持股份总数 700,528 股,所持股份总数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0.3064%,具体情况如下:
(1) 现场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或委托代理人代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5 人,所持股份总数
117,661,771 股,所持股份总数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51.4603%。
(2)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85 人,所持股份总数 700,428 股,
所持股份总数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0.3063%。本所律师无法对参加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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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投票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该等股东的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系统进行认证。
2. 其他人员
(1) 公司董事、监事;
(2)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
(3) 本所律师。
(二)会议召集人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 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依法进行了表决,清点了投票结果,公司按照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
具体情况如下:
1.《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5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18,290,40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393%;
反对 47,24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399%;弃权 24,548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207%。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628,73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
份数的 89.7512%;反对 47,24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6.7446%;弃权 24,54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3.5042%。
本议案获通过。
2.《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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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为:同意 118,232,20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8902%;
反对 103,85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877%;弃权 26,148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221%。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70,5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
份数的 81.4429%;反对 103,8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4.8245%;弃权 26,14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3.7326%。
本议案获通过。
3.《关于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18,226,02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8849%;
反对 48,53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410%;弃权 87,648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741%。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64,3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
份数的 80.5607%;反对 48,5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6.9276%;弃权 87,64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2.5117%。
本议案获通过。
4.《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18,167,28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8353%;
反对 157,56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1331%;弃权 37,348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316%。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05,61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
份数的 72.1758%;反对 157,56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22.4927%;弃权 37,34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5.3314%。
本议案获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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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出席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
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
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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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朱 强
经办律师:
钟 婷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