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电话:0571-86508080 传真:0571-87357755 邮编:310020 杭州市上城区新业路 200 号华峰国际 10、11 楼 关于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致: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受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委托,指派方俊律师、李迎亚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 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及《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 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 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 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 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 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 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关于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 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024 年 2 月 29 日(星期四),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决定于 2024 年 3 月 19 日(星期二)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经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 公 司 董 事 会 于 2024 年 3 月 1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本次股 东大会讨论的相关事项,公司已按相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 股东大会无否决、修改提案的情况,亦无新提案提交表决,会议审议议案与通知 议案相符。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3 月 19 日(星期二)下午 14:30 在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春晖工业大道 288 号公司行政楼一号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董事长杨广宇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3 月 19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3 月 19 日(星期二)上午 9:15-9:25,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3 月 19 日(星期二)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 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关于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3 月 13 日。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 登记资料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资料,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2 人,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98,146,030 股,占公司总 股份的 48.153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10 人,所 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98,101,33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48.1314%;参加网络 投票的股东为 2 人,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4,700 股,占公司总股份 0.0219%。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 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 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采 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 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投票和监票,并将现场投票与 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合并统计。 (二) 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 会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为 9 项,表决情况如下: 1. 以累积投票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提前换届选举暨提名 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01.审议通过了《选举杨广宇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关于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表决结果:以 98,112,031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654%, 同意选举杨广宇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及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股份低于 5%[不含]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759,481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1043%。 1.02.审议通过了《选举梁柏松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以 98,112,031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654%, 同意选举梁柏松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及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股份低于 5%[不含]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759,481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1043%。 1.03. 审议通过了《选举於君标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 案 表决结果:以 98,112,031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654%, 同意选举於君标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及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股份低于 5%[不含]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759,481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1043%。 1.04.审议通过了《选举陈峰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以 98,112,031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654%, 同意选举陈峰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及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股份低于 5%[不含]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759,481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1043%。 1.05.审议通过了《选举倪小飞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关于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表决结果:以 98,112,031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654%, 同意选举倪小飞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及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股份低于 5%[不含]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759,481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1043%。 1.06.审议通过了《选举杨铭添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以 98,112,031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654%, 同意选举杨铭添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及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股份低于 5%[不含]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759,481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1043%。 2. 以累积投票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提前换届选举第九届 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2.01.审议通过了《选举张国荣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以 98,112,031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654%, 同意选举张国荣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及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股份低于 5%[不含]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759,481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1043%。 2.02.审议通过了《选举周鸿勇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以 98,112,031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654%, 同意选举周鸿勇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及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股份低于 5%[不含]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759,481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1043%。 关于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2.03.审议通过了《选举刘俐君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以 98,112,031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654%, 同意选举刘俐君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及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股份低于 5%[不含]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759,481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1043%。 3. 以累积投票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提前换届选举暨提名 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3.01.审议通过了《选举景江兴先生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 议案 表决结果:以 98,112,031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654%, 同意选举景江兴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及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股份低于 5%[不含]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759,481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1043%。 3.02.审议通过了《选举徐立中先生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的议案 表决结果:以 98,112,031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654%, 同意选举徐立中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及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股份低于 5%[不含]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759,481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1043%。 4. 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定第九届董事会成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98,112,03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54%;34,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6%; 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关于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其中,中小股东(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及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股份低于 5%[不含]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759,48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1042%;反对 3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1.895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 5. 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定第九届监事会成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98,112,03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54%;34,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6%; 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及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股份低于 5%[不含]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759,48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1042%;反对 3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1.895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 6. 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制定公司相关制度的议案》 6.01.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98,112,03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54%;34,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6%; 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及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股份低于 5%[不含]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759,48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1042%;反对 3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1.895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 6.02.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98,112,03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54%;34,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6%; 关于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及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股份低于 5%[不含]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759,48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1042%;反对 3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1.895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 6.0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98,112,03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54%;34,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6%; 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及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股份低于 5%[不含]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759,48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1042%;反对 3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1.895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 6.04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分红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98,112,03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54%;34,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6%; 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及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股份低于 5%[不含]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759,48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1042%;反对 3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1.895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 6.0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98,112,03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关于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99.9654%;34,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6%; 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及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股份低于 5%[不含]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759,48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1042%;反对 3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1.895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 7.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98,112,03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54%;34,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6%; 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及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股份低于 5%[不含]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759,48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1042%;反对 3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1.895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 8. 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 案》 表决结果:98,112,03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54%;34,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6%; 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及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股份低于 5%[不含]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759,48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1042%;反对 3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1.895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 关于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9.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98,112,03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54%;34,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6%; 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及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股份低于 5%[不含]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759,48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1042%;反对 3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1.895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 上述议案 1-3 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进行投票,其中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 和独立性已经深交所审查无异议;上述议案 6、7、9 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 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其余议案 均为普通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上述议案均已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符、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 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两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关于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 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夏勇军 承办律师: 方 俊 承办律师: 李迎亚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