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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春晖智控: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5-15  

证券代码:300943             证券简称:春晖智控         公告编号:2024-053



                   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5月15日(星期三)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4年5月15日(星期三)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5日(星
期三)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春晖工业大道288号公司行政楼一号
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杨广宇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2人,代表股份94,365,599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454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8人,代表股份94,318,399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431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4人,代表股份
47,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5人,代表股份1,725,980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9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1人,代表股份1,678,780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64%。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4人,代表股份47,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2%。
    3、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
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如下议案,具
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4,365,5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
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25,9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4,365,5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
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25,9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4,365,5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
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25,9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4,365,5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
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25,9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4,365,5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
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25,9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
来情况的专项审计说明>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4,365,5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
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25,9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4年度申请融资授信额度暨相互提
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4,365,5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
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25,9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八)审议通过《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4,365,5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
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25,9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九)审议通过《关于<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4,365,5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
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25,9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的刘秀华律师、方俊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
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符、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
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5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