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德必集团:重大投资、财务决策管理制度2024-03-01  

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投资、财务决策管理制度



      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投资、财务决策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经营行为,规避经营风险,明确本公司重
               大投资、财务决策的批准权限与批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部资产运用活动,包括资产运用的筹划、资
               产投资、日常运营有关的交易事项等。



                         第二章 重大投资决策的权限与程序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投资”包括: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出于日常经营需要而实施的原
                         材料采购、产品销售以及固定资产购置或处理);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
                         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持有至到期投资等);及

               (三) 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投资方式。


第四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单方面获
               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除外)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1
                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单方面获
         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除外)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
                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
                元;及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2
第六条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
         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作为计算
         标准,适用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
         前述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
         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第五条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标准,且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人民币0.05元的,公
         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适用本制度第五条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的规定。


第八条   对于达到本制度第五条规定标准的交易,若交易标的为股权,公司
         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企业会计准则
         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截止
         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
         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非现金资产,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
         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对于未达到第五条规定标准的交易,若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
         要的,公司也应当按照前款规定,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或资产
         评估事务所进行审计或评估。


第九条   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
         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除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参
         照本制度第七条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以协议
         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制度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



                第三章 重大财务决策的权限与程序




                               3
第十一条   担保

           (一)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2)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5)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
                          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担保;

                  (6)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及

                  (7)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需经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4)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
            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
            决,除本条上款规定的情形外,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
            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二)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三) 公司的担保行为应符合《公司法》、《担保法》、《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
                  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买卖

           (一) 总经理享有对价值人民币 1,000 万元以下且不超过公司净



                                   4
                  资产总额 2%的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备品备件等的处置
                  决定权(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出售)。

           (二) 董事会有权享有对价值人民币 1,000 万元以上或超过公司
                  净资产总额 2%的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备品备件等的处
                  置决定权(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出售)。

           (三) 固定资产买卖行为须达到优化资产结构,实现发展战略的
                  目标。


第十三条   资产抵押或质押

           (一) 以价值在最近一次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 10%以下的公司资
                  产为公司债务(包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债务)提供抵押或
                  质押由董事会决定,超过最近一次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 10%
                  以上的由股东大会决定。

           (二) 抵押或质押行为应符合《担保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



                           第四章 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派出或提名董事、监事

           对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其派
           出或提名董事、监事事宜,由董事会按《公司章程》规定决定,
           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的由董事长决定。


第十五条   机构调整

           董事会有权对公司机构作全面调整。董事会对公司机构的调整应
           以精干、高效为原则,符合公司产业定位。


第十六条   检查和监督

           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的重大投资决策及财务决策行为进行检查。
           监事会有权对公司的重大投资决策及财务决策行为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董事会依本制度处置资产的金额如与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或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一致,则董事会处置资产金额的权限按照


                                    5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的“以下”包括本数;所称的“超过”、“以上”不
           包括本数。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为准;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
           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于董事会。




                        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6